動火作業無小事
違規操作必追責
電氣焊動火作業時
具有高溫、熾熱、飛濺火花易點燃周邊可燃物等特點
若操作不當、防范措施不到位
極易引發火災事故
但總有人抱有僥幸心理
屢屢觸碰“紅線”
案例一
2025年6月10日,宜昌市某地消防監督人員在聯合鎮政府開展動火作業專項排查時,發現某廠作業人員望某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違規進行切割動火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轄區大隊依法對望某某進行了相關處罰。
案例二
2025年6月11日,宜昌一企業空地廢棄豆油渣起火。經調查,企業員工余某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指使王某違規進行動火作業,王某在動火作業期間因操作不當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轄區大隊依法對余某、王某分別予以處罰。
案例三
2025年5月26日,宜昌某地消防監督員對某工地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焊割作業人員秦某某、田某某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且開展動火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轄區大隊依法對秦某某、田某某分別予以處罰。
案例四
2025年5月7日,宜昌一涼水塔起火。經調查,起火原因為施工人員江某在動火作業期間,明知下方有易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導致引發火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江某處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電焊作業現場熔融的金屬火花
會到處飛濺
現場防護措施不當
極易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通過一組動圖來看看
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火災有多可怕
特種作業人員
請務必持證上崗
謹記動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來源:宜昌消防
編輯:周開明
審核:張 旭
簽發:鐘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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