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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6日,于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追撞于前方駕駛電動三輪車正常行駛的聶某,后于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董某停靠在路邊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聶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隊認定,于某未保持安全車距是引發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聶某無事故責任,董某違章停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聶某因事故造成左鎖骨骨折、肋骨骨折、胸椎骨折、頸部脊髓損傷等損傷8處,經鑒定傷情構成兩處九級傷殘。三方就賠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聶某訴至法院,要求于某、董某及他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因事故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過程中,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辯稱,于某駕駛的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屬實,但是本次事故屬于三方事故,其承保車輛的駕駛員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聶某的損失應扣除兩輛車輛的交強險后,商業險限額內承擔70%賠償責任。
董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辯稱,董某駕駛的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300萬元)屬實,董某雖然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但是聶某的損失是由于某的碰撞導致,因此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董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卷宗材料及視頻監控資料顯示,事故發生時,聶某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勻速行駛,于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追撞于前方行駛的聶某,聶某被撞飛后摔倒在路邊,于某剎車不及又追撞前方董某停放的小型轎車。另外結合三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為交警部門雖然認定董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但是該責任認定主要是針對于某與董某之間的碰撞,董某的違章停車并不是于某與聶某之間碰撞的誘因,聶某的損傷與董某沒有因果關系,聶某的損傷全部由于某的碰撞導致。綜上,法院最終認定,聶某的損失由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判決后,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責任認定的基礎,但不是唯一認定標準。交警部門作為事故調查者,其關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過程及原因,本次事故的發生過程是連貫的、瞬間的,交警部門圍繞整個事故的形成過程及原因分析,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做出整體認定和劃分。法院作為受害者權益的最后一道保障,既要對交通事故的形成過程及其因果關系的合理性把關,還需對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與賠償的合法性把關,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到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事故認定書是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和效力認定,而不應直接將其作為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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