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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居民吳先生向記者投訴,稱其位于濱海新區寨上街道華陽里棚戶片區被征收四年后,84萬余元補償款至今分文未獲。盡管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但負責征收的相關部門仍以“資金困難”為由拖延支付。
據吳先生介紹,2021年1月,他與天津市濱海新區寨上街道辦事處及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簽訂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協議。其讓征收戶先簽訂同意政府延期支付的承諾書,才能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明確補償款總額為845027元,其中包含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補償471189元、搬遷獎勵123997元、臨時安置補償費18000元等多項費用。其房屋已于2022年完成拆除,但截至2025年7月,兩被告始終未支付任何補償款項。
值得注意的是,吳先生通過信息公開渠道了解到,天津市濱海新區財政局分別于2018年和 2019年通過深交所發行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共計88億元,其中2018年30期發行40億元,2019年31期發行48億元,且2019年債券資金已全部撥付到位。(據相關文件顯示用于濱海新區寨上街道棚戶區改造(舊城區改建)項目總投資43.5億余元,預備資金3.78億余元,從深圳證券交易所募集了31.3億余元,涉及安置補償費35.2億余元。)吳先生疑慮這與相關部門所稱的 “資金困難” 形成鮮明對比。
為維護合法權益,吳先生于2023年向天津市濱海新區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一年多審理,法院于2025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支付845027元補償款、62.2元違約金,并從2022年8月起按1.5%年利率支付利息。對于吳先生主張的延遲安置期間臨時安置費訴求,法院以協議中已約定一次性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為由未予支持。
因對判決結果不服,吳先生提起上訴。202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認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
目前,盡管兩級法院判決已生效,但吳先生仍未收到任何款項。法院判決的違約金雖符合《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上第8項協定的“按房屋價值條款的1/10000支付違約金”但“要求上訴人必須簽署《承諾書》,才能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吳先生稱大家要被征收的戶主當時為了獲得應有的房屋征收補償,不得不被迫接受這一不合理的要求,該承諾書的簽訂并非出于真實意愿。
21日,記者向律師咨詢了其相關問題對于法院一審、二審的判罰條款無誤,按照之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已做約定。吳先生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行政訴訟,并督促相關部門盡快履行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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