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7-2-043-001
關鍵詞 民事 財產損害賠償 過錯責任 安全注意義務 試車 展車模式
基本案情
原告泰州某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達銷售公司)訴稱:2024年2月4日,被告朱某琳在其經營的4S店試車,進入某新能源汽車試車時因操作不當啟動該車輛,車輛前沖后撞向展廳內的另一車輛,導致兩車受損。朱某琳在未得到某達銷售公司工作人員授權的情況下獨自進入并啟動不熟悉的車輛,造成車輛損害,明顯存在過錯。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朱某琳賠償原告某達銷售公司車輛維修損失共計人民幣20294元(幣種下同)。
被告朱某琳辯稱:本案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某達銷售公司的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既未將案涉車輛設置成展車模式,也未將安全隱患向朱某琳提示說明。朱某琳并未擅自操作案涉車輛,而是在公司銷售人員的指導下啟動車輛。銷售人員將案涉車輛鑰匙隨身攜帶,并靠近車輛,導致車輛自動啟動引起事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4日,朱某琳前往某達銷售公司經營的4 S店展廳試車,朱某琳進入某新能源汽車駕駛艙時,銷售人員在車外陪同。試車過程中朱某琳啟動案涉車輛后,車輛突然向前沖,撞向展廳內同品牌另一車輛,導致兩車受損。經查,某達銷售公司未對案涉展示車輛啟用展車模式,該車鑰匙由陪同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未被帶離展車可操作范圍。審理過程中,法院經咨詢汽車行業專業工程師并實地走訪當地其他4S店,查明案涉車輛自帶展車模式功能,且按照行業慣例,展廳內展車應設置展車模式。展車模式啟用和解除,均需要長按特定組合鍵,展車模式下,消費者的正常試操作行為不會使車輛啟動。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4)蘇 1204民初123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某達銷售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朱某琳是否應當承擔因啟動4S店內展示車輛引發沖撞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因試車而產生的侵權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基于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應當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行為人行為時存在過錯,即存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即有損害后果;四是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朱某琳的行為雖然造成了展示車輛及所撞所車輛損壞的后果,但因其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朱某琳對于案涉車輛的損害沒有過錯。首先,朱某琳作為消費者基于正常生活經驗,對于車輛處于展車模式具有合理信賴,認為4S店內展示車輛處于安全、靜止的狀態才實施了啟動車輛的行為,其無法預見啟動汽車可能造成損害,故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過失。其次,朱某琳在4S店展廳內體驗車輛時,啟動車輛是為了了解車輛性能而實施的合理體驗行為,觸碰的按鍵、踏板等均是展覽車輛允許接觸的區域,未施加異常作用力,沒有超出消費者試車的正常操作。故朱某琳的試車行為合理、適度,對案涉車輛的損害不存在過錯或者過失行為。
其二,某達銷售公司未按照行業基本規范,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具有重大過失。案件審理過程中,為準確查明和界定雙方責任,法院咨詢了汽車行業專業工程師并實地走訪當地其他4S店。汽車行業專業工程師表示,展車模式可以限制車輛進入可行駛狀態,是目前絕大多數市場銷售的新能源車輛自帶的功能模塊,同時為了滿足用戶隨時看車的需求,車輛會處于上電狀態。啟用展車模式的車輛,一般不會觸發誤操作。其他4S店工作人員表示,展廳內展示車輛應處于展車模式,在展車模式下,試車人不可能將車輛啟動。因此,經營者在展廳或公共場所展示車輛時,啟用展車模式系行業基本安全規范。某達銷售公司作為具備機動車銷售資質的專業經營主體,應當全面了解行業規范并參照執行,承擔相應安全注意義務,但其既未將展示車輛調至展車模式,銷售人員在陪同朱某琳看車時也未將車輛鑰匙帶離有效使用范圍,未對朱某琳操作進行指導和風險提示,最終引發案涉事故,某達銷售公司對財產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朱某琳對案涉展示車輛沖撞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依法駁回某達銷售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1.經營者對經營場所內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行業的性質特點、安全規范要求等妥善管理經營、展示的貨物商品,防范風險發生。經營者未按照行業安全規范要求履行管理義務,對損害結果發生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發生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相關行業安全規范沒有明文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行業特點,通過咨詢行業專家、實地走訪同類經營者等方式主動調查取證,綜合認定行業安全規范的標準要求。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98條
一審: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2024)蘇1204民初1239號民事判決(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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