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張文韜
隨著家庭汽車保有量逐年增多,自家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也日益頻發。保險公司以存在家庭成員關系為由拒賠,令不少車主陷入理賠困境,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明確傳遞了法律立場:保險公司不得以存在家庭成員關系為由規避責任,對于家庭成員間正常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
2024年8月,王某駕駛的車輛與其子王小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小某無責。經核定,王小某車輛損失達21870元。此前,王某與王小某的車輛分別在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后,王小某向其投保的B保險公司索賠。B保險公司理賠后,依據《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向A保險公司追償。然而,A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2000元,對商業三者險部分拒絕賠付,理由是事故雙方存在“父子關系”。為此,B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賠償款,并要求A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先行支付。
“我們可是簽了免責條款的,而且保險人怎么能向被保險人的家人追償呢?”庭審中,A保險公司提出,對于超過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以外涉及商業三者險的金額,根據保險合同屬于免賠事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這一說法并非個例。現實中,多家保險公司為了防范親屬間“騙保”,在遇到此類事故時均以此拒絕理賠。但對車主而言,明明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只因為事故發生在親屬間,保險公司就拒絕理賠,讓車主難以接受。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考慮到通常情況下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對保險標的具有與被保險人共同的利益,防止保險人將其應承擔的保險理賠責任不當轉嫁給被保險人共同利益相關人員。本案中,王某與王小某的車輛均已投保,王小某的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向王某的保險公司追償,并不影響被保險人共同利益相關人員的權益。A保險公司本應當保險理賠,現卻意圖以王某的利益受損為由逃脫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于法于理均不符。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A保險公司應當先行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賠付不足部分,才由侵權人王某賠償。法院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后,A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從商業三者險設立目的來看,其保險宗旨和核心價值在于確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和財產損失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救濟,以保護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雖然約定了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家庭成員所有、管理的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且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防范投保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道德風險。若事故非人為制造,而保險公司拒絕予以賠付,則既背離投保人的投保初衷,也有違保險合同分散社會風險、及時填補損失的核心理念。在家庭汽車普及的今天,筆者再次呼吁保險公司應以“事實基礎定責”取代“身份關系免責”,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以規則之力推動著保險行業向更公平、更規范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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