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近日,前往云南大理的游客田先生,在當地一處自發組織的火把節活動中遭遇驚險一幕。他說,在參加“跳火”活動中,周圍有人撒松香之類的易燃物,導致火勢瞬間增大,他的手部和面部被輕度燒傷。7月22日,他告訴記者,除了他,當時現場還有人在活動中被燒傷。
田先生“跳火”時的情景(圖源受訪者,視頻截圖)
“聽說下關鎮那邊火把節的氛圍很好,所以就想去那里感受一下。”7月19日晚上八點過,田先生來到下關鎮,看到興盛大橋旁一個廣場上,有許多人圍著一團火,“聽說是當地居民自發燃起來的,看著人多熱鬧我也上去感受氛圍”。
平日里喜歡拍視頻記錄生活的田先生,為了拍到更好的畫面,便來到人群最前面。“當時有人在‘跳火’,我到前面之后,周圍有人慫恿我也跳一個。”他回憶道,起初他是拒絕的,但在看到很多人跳過去之后沒什么事,自己也想嘗試一下。
“只要有人跳,周圍的人就會往里面撒松香。”田先生說,松香是大家自行購買的,撒過去的瞬間,火會沖到比人高。“我個子有一米七八,跳過去的時候,火竄得比我高。跳完之后,衣服沒有著火,但是裸露在外面的手和臉感覺火辣辣的。”
意識到自己可能被燙傷,田先生隨后前往當地醫院就診,被確診為面部二度燒傷。“在我到醫院沒多久,我在醫院碰到了在我后面跳的兩個人,他們也燒傷了。”田先生告訴記者,自己目前已經離開大理,從事發當天開始,每天都得到醫院換藥。
田先生的就診信息
隨后,田先生把自己的經歷發到網上,希望可以警醒大家。“第一次參加火把節,沒有經驗,造成這樣的情況,希望我的經歷能夠提醒大家游玩的同時要注意安全。同時也希望當地文旅局能夠發布相關公告,畢竟我作為外地游客可能一開始并不知道其中的危險。”
對此,記者致電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曾在公眾號上做過相關提醒。記者查詢后發現,在一篇關于大理火把節攻略的文章最后,有關于安全的“重要提示”。其中寫明“遵守活動現場消防安全規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核心點火區”,建議“盡量穿著棉質等天然面料衣物,避免化纖類服裝(易燃),慎穿長裙/披肩,以防擁擠剮蹭”。
大理文旅微信公眾號上的提示
對此,太琨律創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表示,在這起事件中,田先生參加的是居民自發組織的火把節,屬于民間自發活動,責任認定需結合具體情況分析。一是慫恿田先生跳火把的人,如果存在明顯慫恿、誤導或強迫行為(如言語刺激、推搡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65條),需承擔部分過錯責任。但如果僅是普通參與者的玩笑或鼓勵,難以認定其法律責任。二是扔松香導致火勢突然變大的人,向火堆扔松香屬于危險行為,若直接導致田先生燒傷,扔松香者需承擔主要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68條,共同危險行為)。如無法確定具體是誰扔的,所有參與者可能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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