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中國文信網特邀北京達略南陽律師事務所鄭春君律師,開展系列民法典法律知識講座。講座中,鄭律師針對實踐中常見的“以房屋買賣名義為借款提供擔?!爆F象,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詳細解讀,明確此類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處理原則。
鄭律師以一起真實案例展開分析:2022年4月,小張與小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小張以100萬元購買小王市價500萬元的房產,小張當日支付“定金”50萬元,余款過戶后付清。后因小王未履行過戶義務,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審理中查明,雙方實為借貸關系——小王因資金周轉借小張50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僅為借款擔保,現小王無力還款,小張才要求履行買賣合同。
“此類行為的核心在于‘虛假意思表示’?!编嵚蓭熤赋?,根據《民法典》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案例中,雙方通謀以房屋買賣掩蓋借貸擔保的真實意圖,屬于典型的虛假意思表示,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進一步明確: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法院應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義務的,出借人可申請拍賣標的物償債。
鄭律師強調,民間借貸應遵循真實法律關系,以房屋買賣合同掩蓋借貸目的的行為無法得到法律支持。此次講座通過具體案例解析,幫助公眾明晰法律邊界,有效防范此類法律風險。(蘇先花、張清波)
責任編輯: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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