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品德兼優,是個非常優秀的運動員,自從進了體校,光榮榜上從來都沒有下來過。沒想到,因為被叫去參加皮劃艇項目訓練,現場沒有任何保護措施,而且校方沒有第一時間去救人,導致悲劇發生。”近日,廣東省惠州市體育運動學校發生一起13歲學生參加水上皮劃艇項目訓練不幸溺亡的事故。
7月21日,記者從溺水學生的父親楊先生處獲悉,校方打算給予100多萬元賠償,但被他拒絕,他要追究各方責任。
女孩臨時替補參加訓練
不料遭遇翻船不幸溺亡
楊先生告訴記者,7月14日下午3點左右,學校皮劃艇隊組織集訓,當時剛好缺勤1人,教練便安排其女兒楊欣臨時擔任候補運動員,前往學校附近一處野外河道訓練基地訓練。“這是她第一天參與該項目,也是第一次下這么深的水。”楊先生介紹,當時其女兒口頭告知他要去參加皮劃艇訓練時,考慮到體校有推薦優秀運動員到其他項目做候補的先例,他便沒多想。不料,發生了意外。
“訓練開始僅幾秒鐘,她乘坐的皮劃艇就翻了。”楊先生說,當天與楊欣一同訓練的有17名運動員,他們均已劃到河中心,無法及時提供幫助。帶訓教練僅1人,當天該教練還違規攜帶自己的2名孩子參加訓練。“翻船后,該教練先將在湖邊玩水的孩子(她自己帶來的孩子)轉移至安全區域,隨后才找電話報警,呼喊已經在湖中心的其余學生回來,也因此錯過搶救的黃金時間。”
“當時情況危急萬分,教練沒有第一時間竭盡全力去救人,生命在她面前宛如兒戲。”楊先生表示,他趕到現場時已將近1小時,而后救護車和救援隊才趕到。從出事到打撈上岸歷時兩個多小時,他女兒被打撈上來后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體校提出賠償100萬被拒
家屬要追究多方相應責任
事后,楊先生與校方協商后續事宜。楊先生查看監控視頻,認為這完全是教練及校方失職。他表示,當時教練僅口頭詢問楊欣是否會游泳,并未對其游泳能力進行專業評估。楊欣雖在游泳池有過游泳經歷,但此次訓練的河道水深6米且有水流,與游泳池環境差異極大,且訓練時無任何保護措施等,才導致意外發生。
校方則認為,事故主要責任人在教練,提出給予家屬100多萬元賠償金額,但被楊先生拒絕,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楊先生認為,此次事件涉及多方責任,學校的監管單位、提供訓練場地的出租方等都應承擔相應責任。
楊先生稱,警方已查看現場事發錄像,目前有關情況仍在調查中。7月21日下午,記者致電惠州市體育學校,校方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已進入聯合調查階段,具體結果需等待公安部門官方聲明。記者致電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該局工作人員暫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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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女孩萌萌(化名)回重慶豐都縣外婆家過暑假,卻被鄰居范某帶去長江游泳并不幸溺亡,7月4日,極目新聞報道的此事引發廣泛關注。
7月5日至6日,萌萌的母親孫女士向極目新聞記者講述了此事的更多細節。據其介紹,萌萌平時生活在涪陵,最近到豐都縣外婆家過暑假。7月1日下午6點半左右,孫女士接到在豐都的姐夫的電話,得知女兒在長江落水,還沒有找到。她如遭受晴天霹靂,和萌萌的爸爸迅速趕往豐都,到事發現場時孩子還在搜救。
萌萌生前照片(受訪者供圖)
“我在現場看到了范某,他當時還在和自己的孩子聊天,他老婆也在和別人有說有笑的。范某說他還下水救過我女兒,我當時還挺感謝他的。”孫女士說,她當時又焦急又悲痛,根本沒仔細想,不會游泳的女兒為什么會來長江邊,是被誰帶到這里來的。女兒遺體被打撈起來后,她去派出所做筆錄才從警察處得知,女兒是被范某帶到長江里游泳的,當時一起的還有范某的兩個孩子。
當晚的救援現場(受訪者供圖)
孫女士說,她姐姐在小區附近開了一家火鍋店,和范某開的眼鏡店只相距幾米遠,萌萌和范某的女兒通過打羽毛球認識,但兩邊的大人并不熟。“我以前從沒見過范某,我姐姐、我媽媽也沒有和他說過話。她帶我女兒去江邊,沒有征得我們家任何大人的同意。”孫女士說,后來她質問范某,對方回答說,是萌萌非要跟著他們去游泳的。對此她并不認可:“就算是孩子要和你去,你可以去告訴一下大人啊,你的眼鏡店和萌萌姨媽的火鍋店只相隔幾米遠。孩子不懂事,你大人也不懂事嗎?”
孫女士還表示,萌萌被打撈上來后,身上掛有游泳圈、跟屁蟲,這些都是范某提供的。但事發后,對方連一句道歉也沒有說過。她向警方反映了此事,認為范某應該對萌萌的意外去世承擔責任,希望警方立案調查。
孫女士和萌萌的合照(受訪者供圖)
7月6日,極目新聞記者聯系處理此事的豐都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暫未得到此事進展的有效回應。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亮認為,若孫女士所言屬實,鄰居在未征得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帶未成年人至長江戶外游泳,最終女孩溺亡,該鄰居明顯未盡到臨時監護的義務,至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女孩的溺亡與鄰居的疏忽大意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鄰居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何判定女孩的溺亡與鄰居的疏忽大意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陳亮表示,簡單而言,就是要分析判斷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以確定某一危害結果是否可以在客觀上歸責于行為人的行為,進而確定行為人是否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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