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一對新人辦了婚禮卻遲遲不領證,同居兩年后女方因發現一個用過的避孕套憤然回娘家。男方一家認定遭遇"騙婚",要求返還19萬彩禮和三金。這到底是感情破裂還是蓄意騙婚?法院的判決給出了答案。(來源:瀟湘晨報晨視頻2025年7月22日報道)
一、事情經過
1. 從甜蜜到決裂:一段沒有結婚證的婚姻
2023年1月27日說起,當時阿強與阿珍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阿強先后為阿珍購買了價值5.2萬元的三金、轉賬10萬元彩禮,還花費2.1萬元購買LV手提包。
2023年10月10日,兩人舉辦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 一個避孕套引發的"離婚"
轉折出現在2025年4月29日,阿珍在家中床頭柜發現少了一個避孕套,后在衛生間垃圾桶找到已使用的避孕套,在質問阿強未獲解釋后選擇回娘家。
10天后,阿珍給阿強母親發送"有緣無分"的短信并附上紅包,但未被接收。阿強母親回復稱其行為涉嫌騙婚。協商無果后,阿強將阿珍訴至法院。
3. 對簿公堂:各執一詞的羅生門
法庭上,阿強指控阿珍始終拒絕辦理結婚登記,同居期間大部分時間分房而居,經常因瑣事爭吵回娘家,認為其行為構成騙婚。
而阿珍則辯稱多次要求婚檢被阿強拒絕,因接種HPV疫苗需避孕一年,發現阿強出軌證據后才離開,并強調婚后盡心操持家務且提供嫁妝,從未拒絕領證,只是堅持先婚檢。
4. 法院判決:返還三金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雖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彩禮返還情形,但考慮到已共同生活近兩年、彩禮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阿珍提供相應嫁妝等因素,最終判決阿珍只需返還價值5.2萬元的三金(可折價返還),其他彩禮不予返還。
二、法院為何不支持返還彩禮呢?
法院在本案中沒有完全支持返還彩禮的訴求,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法律考量:
1. 共同生活時間因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雖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彩禮返還條件之一),但考慮到兩人已共同生活近兩年時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共同生活關系。司法實踐中,共同生活時間越長,要求全額返還彩禮的合理性就越低。
2. 彩禮的實際用途
法院認定部分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根據《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確定返還數額時,應當考慮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這意味著部分彩禮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不宜全額返還。
3. 女方的實際付出
阿珍在同居期間承擔了家務勞動等家庭責任,并提供了相應嫁妝。法院認為這些實際付出應當予以合理考量,這也是減少返還金額的重要因素。
4. 證據不足的"騙婚"指控
阿強主張阿珍"騙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阿珍有欺詐故意。法院認為僅以未領結婚證為由不能直接推定存在騙婚行為,特別是在雙方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的情況下。
5. 公平原則的適用
法院最終判決返還三金(5.2萬元)而不支持其他彩禮返還,體現了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則,既考慮了男方的財產損失,也顧及了女方的實際付出和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
這場沒有結婚證的"婚姻"給雙方都上了沉重的一課。在感情中,既不能毫無防備,也不該過分算計。最重要的是,婚姻需要法律護航,感情需要誠信奠基。
讀者朋友們,你覺得法院判得公平嗎?如果是你,會要求返還全部彩禮嗎?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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