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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從事旅館業(yè)經營活動不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人員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或者為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務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實施前款行為,妨害反恐怖主義工作進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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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六條 電信、互聯(lián)網、金融業(yè)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guī)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yè)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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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反恐怖主義法對違反住宿實名制的行為均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二者罰款處罰數額差別較大。
實踐中對于兩法適用關系有不同認識,實踐中有的對于違反治安防范責任未予登記住宿的行為也都按照反恐怖主義法規(guī)定給予高額罰款,不符合反恐怖主義法立法目的和需要,違背過罰相當。
立法中,有的部門、地方、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法和反恐怖主義法均對提供住宿服務未按規(guī)定登記、查驗住宿人員身份信息規(guī)定了處罰,建議進一步明確適用,對日常工作中發(fā)現(xiàn)不履行治安防范責任的行為適用本法規(guī)定給予處罰,反恐怖主義法應當適用于妨害反恐怖主義工作的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 2025年6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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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在第67條中增加1款規(guī)定:“實施前款行為,妨害反恐怖主義工作進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對日常工作中發(fā)現(xiàn)不履行治安防范責任的行為適用本法規(guī)定給予處罰,反恐怖主義法應當適用妨害反恐怖主義工作的行為,如符合特定地區(qū)、特定時期內反恐怖主義斗爭形勢需要,或者具有直接涉及恐怖主義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嫌疑人員等妨害反恐怖主義工作進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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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當年那些對于違反治安防范責任未予登記住宿的行為也都按照反恐怖主義法規(guī)定給予高額罰款的案件,是不是應該給個說法?
要知道,王學堂可是一直認為當年這樣的處罰是錯誤的,無論是體制內還是辭職從事律師業(yè)務后,盡管沒有什么用,但至少大聲疾呼過。
明知不可而為之,我想我做得對。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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