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你看新聞能看得一臉問號——《》。
近日,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處了一起故意泄露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秘密導致案件偵辦受到影響的案件。張某因出于朋友“義氣”,向案件嫌疑人通風報信且拒不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法工作,依法受到處罰。 國家安全機關對某工作對象的境內關系人張某依法開展問詢。問詢期間,國家安全機關執法干警明確告知張某相應保密義務,并依法要求其簽訂保密承諾書。然而,張某出于所謂的朋友“義氣”,編造理由趁機向該工作對象通風報信,致使該工作對象當晚乘機出逃境外。此事敗露后,國家安全機關干警對張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并再次向其普及相關法律規定、重申保密責任義務。
一周后,張某再次向其丈夫以及工作對象父母透露其所知的案件調查情況、辦案干警姓名等情況。在國家安全機關對張某開展第二次問詢時,張某依然心存僥幸、拒不配合,且態度蠻橫、對抗調查,并在問詢結束當晚,又向其朋友泄露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的相關情況。 鑒于張某的泄密行為性質惡劣,已嚴重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執法,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張某開展行政執法。最終,國家安全機關根據相關部門對該案的密級鑒定及危害評估意見,依法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工作生活中,公民或個人受到國家安全機關詢問調查時應積極配合,同時對了解到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都應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義務,切勿心存僥幸,隨意將保密事項告知他人,造成失泄密事件,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 人民日報
大家看完這個案子后估計都懵了,什么?前面搞這么嚴重,結果第一次就批評教育,第二次就行政處罰7天+2萬罰款?當我們沒看過《人民的名義》第一集是嗎?當然我特意去查了一下《反間諜法》,其中第60條: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 (三)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 …… 《反間諜法》
也就是說在尚未構成犯罪時,行政層面最高處罰僅僅是行拘10日+罰款3萬,本案對張某處以行拘7日+罰款2萬,確實接近法定上限。當問題是,當法律設定的處罰天花板本身偏低時,就難以匹配類似本案中這種“導致嫌疑人外逃、多次對抗執法”的惡性情節。
此外我也查到,這方面的 刑事立案需滿足“密級+數量”的硬性標準,如故意泄露機密級2項以上 。張某泄密的內容,應該是未達刑事標準,只能適用行政處罰。然而,“嫌疑人出逃”這種后果竟然被排除在了刑事考量外,這也暴露出了相關法律對“實際危害”與“密級形式”的割裂評價。
我們去看相關新聞評論區,普遍都在說“就這?”,明顯大家都覺得罰輕了,簡直就像是變相鼓勵一樣。新聞強調張某講朋友“義氣”,我們看看這“義氣”到底值多少錢。
她的兩次泄密直接幫助嫌疑人逃脫了法律制裁,而其個人所付出的代價僅為失去7天自由和2萬元罰款。相較之下,朋友“義氣”的社會資本收益肯定遠超這個量。
想想看,這如果在他們圈層的人看來,張某這個人“能處”;在張某看來,這么一丁點付出也值了,回頭朋友那都能撈回來,這一把賭對了。
第一次泄密,張某竟然只受到了批評教育,那這簡直就是跟玩一樣,好像也沒多大事。于是就自然而然有了二次泄密和對抗調查,但處罰依舊還停留在行政層面沒有升華。
相關法律對這樣的“屢教不改,錯了還犯”缺乏動態懲戒機制,變相鼓勵了“只要不達刑事標準,便可肆意妄為”的投機心理。當然,有網友覺得這和張某是女的脫不了干系,畢竟T0版本法抗強悍,這誰都知道。
張某的所作所為實際危害早已遠超普通泄密,主觀惡意明顯卻被輕縱,累犯也不加重,泄露辦案人員信息威脅執法安全卻也高抬貴手,不論緣由如何,給群眾的觀感都極其差勁。國家天天宣傳保密安全,結果泄密處罰竟然無關痛癢,那就不得不提防別人陸續效仿了。
只能說,當前相關涉密法律重點關注“秘密載體”的密級和數量,卻忽視行為本身對執法秩序的破壞力。通風報信、對抗調查、屢教不改、頻繁泄密等惡劣行為,即便涉密等級低,其對司法程序的瓦解作用也遠高于單項高密級泄密。現有的法律框架 對此類行為明顯是存在評價盲區的。
而且執法部門經常以“未達刑事標準”解釋輕罰,卻不免回避行政處罰本身威懾不足的問題。才2萬元罰款,誰都知道絕對無法沖抵嫌疑人出逃帶來的偵查成本,你想想跨境追逃要多少經費?《人民的名義》從北京到漢東省為了抓一個丁義珍,費了多大心思最后還讓他在快大結局時被狙了。這本質還是讓公眾為執法低效買單。
本案我仔細看了兩遍后就在想,它被宣傳出來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誰給過的審核?也許本意是希望公眾不要在保密事項上“講朋友義氣”,但效果層面卻反而讓不少人覺得這個“義氣”似乎也講得起。要我說關鍵時候,“尋釁滋事罪”得安排上啊,國安機關不能被張某這樣的人頻繁挑釁啊!
總之,當“行拘7天+罰款2萬”成為惡性泄密案的標準結局時,保密法律無異于向“講朋友義氣”的人情社會低下了頭,顯得很不中用。
國家安全需要的絕對不是妥協的藝術,而是讓每一條防線都成為帶電的高壓線——罰當其罪,方能破僥幸之心;重典治亂,才可立敬畏之威。
任何對違法者的溫柔,都是對億萬公民共同守護的安全防線的背叛。希望下次別再出這種案件了,只會起反效果。守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我想大家都樂見于泄密者被從嚴從重懲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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