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一次次離分,我承認曾幻想過永恒,可惜從沒人陪我演這劇本。”
作者 | 布魯斯
“圓圈勾勒成指紋”,卻圈不住原唱歸屬的裂痕。
沒人會想到,一首風靡一時的大熱OST,在迎來它的十歲生日時,會見證這樣一番戲劇性的告別。
當 張碧晨宣布停唱《年輪》時,這句曾風靡十年的歌詞突然被賦予新的隱喻——汪蘇瀧作為歌曲著作權人收回授權,正如同用法律橡皮擦去了合約上的“指紋”。
7月23日,圍繞十年前汪蘇瀧創作、張碧晨演唱的電視劇《花千骨》插曲《年輪》的“原唱”之爭,引發了粉絲間的激烈論戰。那邊鄧紫棋與老東家蜂鳥音樂的官司還未打明白,這廂《年輪》原唱之爭再次將潛藏在唱片背后的版權問題推至公眾視野。
值得一提的是,這兩位知名音樂人之間的隔空博弈之所以登上熱搜,卻是緣于最近一位網紅“ 旺仔小喬”要開演唱會的事。
網紅言論引《年輪》“原唱”之爭
如果你常刷抖音,可能會刷到旺仔小喬的短視頻。她的特點是不露臉翻唱《年輪》《起風了》等歌曲,經常與知名歌手本人拍合唱視頻,并以此收獲了超過2200萬粉絲。網友一方面很認可她的歌聲,另一方面也驚訝于她的人脈之廣。
(來源:抖音截圖)
然而最近旺仔小喬宣布要開演唱會后,卻在三天內掉了60多萬粉。她不露臉開演唱會,票價堪比一線歌手,網友對此表示不滿。據媒體報道,有網友曝其近期直播中甚至懟素人、曝光他人微信號。
旺仔小喬2021年在評論區回復網友時稱, 在與網友的互動中堅稱《年輪》的“原唱依然是張碧晨”,“發一百遍年輪也只會寫張碧晨原唱”。
(來源:抖音截圖)
這番言論在當時并未引起廣泛關注,卻在當下因旺仔小喬演唱會風波被重新挖掘出來,迅速發酵成一場全網熱議的知識產權事 件,最終導致QQ音樂平臺取消張碧晨《年輪》的原唱標簽,汪蘇瀧工作室宣布“收回授權”,張碧晨方面則堅稱擁有“永久演唱權”但選擇不再演唱該歌曲。
這場風波表面上是關于“原唱”名分的爭奪,深層卻折射出我國音樂著作權保護中表演者權與詞曲著作權的復雜關系,以及行業實踐中長期存在的權屬模糊地帶。
爭議的核心在于:《年輪》作為2015年熱播劇《花千骨》的主題曲,其影視原聲帶(OST)專輯中同時收錄了汪蘇瀧和張碧晨的演唱版本,但先于該專輯發布就已經在電視劇中被觀眾聽到并走紅的卻是張碧晨版本。多年來,各大音樂平臺一直將張碧晨標注為“原唱”,而這一慣例在2025年7月23日被打破——QQ音樂突然取消了張碧晨《年輪》的原唱標簽,隨后又將其標注為“雙原唱”作品,這一操作直接導致“張碧晨年輪原唱被取消”詞條登上熱搜。
汪蘇瀧的粉絲群體主張,作為《年輪》的詞曲作者,汪蘇瀧同樣在《花千骨》OST專輯中演唱了該曲,應當共享“原唱”名分;
而張碧晨的粉絲則堅持,張碧晨的演唱版本是電視劇實際播出版本,也是大眾最先熟知的走紅版本,理應保留“唯一原唱”的標簽。
這場看似簡單的標簽之爭,在粉絲情緒和平臺操作的推波助瀾下迅速升級,最終迫使兩位藝人的工作室相繼發表正式聲明。
7月25日凌晨,汪蘇瀧工作室率先發布聲明,表示“決定收回《年輪》授權”,這一措辭強硬的表態將爭議推向高潮。
(來源:微博@SilenceRadio0917)
隨后,張碧晨工作室在凌晨2點多迅速發布聲明,堅稱張碧晨是該作品的“唯一原唱”,并展示了一些“證明資料”。
(來源:微博@張碧晨Studio)
當天傍晚6點多,張碧晨工作室再度回應此事,透露已查閱原經紀代理方與制作方簽署的正式合約,確認張碧晨“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范圍內永久演唱的權利”,同時表示“出于尊重與自我選擇,張碧晨女士今后將不再演唱該歌曲”。
(來源:微博@張碧晨Studio)
這場源于網紅言論的“原唱”之爭,居然能引得兩位知名音樂人下場發聲明,并且最終還導致汪蘇瀧收回授權、張碧晨告別《年輪》,屬實是出乎大多數人的意料。這場紛爭暴露了音樂產業中版權歸屬的復雜性,也引發了 行業實踐中 關于“原唱”問題的廣泛討論。
誰是“原唱”?
在《年輪》爭議中,“原唱”這一看似簡單的概念成為了各方爭奪的焦點。
汪蘇瀧方面在聲明中表示《年輪》為“雙原唱”;而 張碧晨工作室的聲明中則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及行業通行慣例,“原唱”是指 首次公開發行或表演該作品的歌手,并主張張碧晨是該曲“唯一原唱”。
然而首先需要指正的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并無“原唱”這一法律術語的明確定義,“原唱”也并非著作權法上的概念, 這就使得行業實踐中產生了一些解釋空間。
行業慣例中的“原唱”標簽往往賦予演唱者超出法律規定的“名分”。在實踐中,音樂平臺標注的“原唱”通常指第一個錄制并公開發行某歌曲版本的歌手。這種慣例雖無法律依據,卻在行業內形成了一種“事實標準”,直接影響公眾對歌曲版本的認知和藝人的商業聲譽。
在《年輪》案例中,張碧晨版本因作為電視劇播出版本而先行獲得廣泛傳播,自然被公眾和平臺默認為“原唱”;而汪蘇瀧雖同為演唱者,其版本對外公開的時間稍晚,導致其長期未被部分平臺標注為“原唱”。
那么,汪蘇瀧方面為何主張該曲是“雙原唱”?汪蘇瀧經紀公司 大象無形音樂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思睿_Music 發微博回應此事時 提到,“當時被邀請創作時,創作方就是邀請‘創作并演唱’,明確知道‘男女版本是同時存在的’”。這或許就是汪蘇瀧方面堅持認為是“雙原唱”的原因。這揭示了OST制作中的常見模式:詞曲作者常被邀請參與demo錄制或專輯演唱,但這種“共同演唱”地位在作品傳播過程中往往被淡化。這使得著作權與表演者權的界限容易顯得更加模糊。
但無論如何,從現已公開的資料來看,張碧晨版本的《年輪》是最先公開面世的。若按照張碧晨方面所說的“ 首次公開發行或表演該作品的歌手”來界定,那么至少 張碧晨是符合“原唱”身份的。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在其微博上評論稱:“ 在‘最早演唱并公開發行’這一語境下,如張碧晨版本之前確無其他在先發行版本的,則張碧晨符合公眾語境中‘原唱’一詞的標準,其應被視為《年輪》的原唱。 ”并在隨后進一步表示:“ 在我看來,她說唯一原唱沒毛病。”
擁有“永久演唱權”的“原唱”,也得受制于詞曲著作權
從著作權法理角度分析,一首歌曲至少涉及兩重權利:一是詞曲作者的著作權,二是包括演唱者的表演者權等在內的鄰接權。
在《年輪》案例中,首先,詞曲作者肯定是汪蘇瀧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 汪蘇瀧自己曾經說過:《年輪》這首歌,除了張碧晨,其余的都是他的。 汪蘇瀧作為詞曲作者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以及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利。他可以許可他人復制、發行、表演、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自己享有著作權的這首音樂作品。
而張碧晨作為演唱者則享有自己每一次演唱該曲的表演者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權利,以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等財產權利。
但是,作為表演者的張碧晨——哪怕是“原唱”甚至“唯一原唱”——也要受到詞曲作者汪蘇瀧依法對該音樂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張碧晨享有表演者權的前提,是獲得作為著作權人的汪蘇瀧的表演權許可。
根據張碧晨工作室25日傍晚的回應,張碧晨演唱《年輪》的權利源于其原先的經紀代理方與制作方簽署的合約。其根據合約對《年輪》享有的“在全球范圍內的永久演唱的權利”,本質上屬于合約約定的表演權許可范疇。
但由于張碧晨工作室的回應沒有指明“制作方”的具體名稱,目前尚不清楚張碧晨工作室的權利來源是否有效。需要指出的是,只有當制作方是代表《年輪》詞曲著作權人汪蘇瀧,或者擁有代表汪蘇瀧進行表演權永久轉授權的權利時,張碧晨方面獲得的表演權許可或者說“永久演唱權”才是有效的。這一切仍然取決于著作權人汪蘇瀧,以及相關合約的具體約定。
汪蘇瀧撤回授權,是否違約?
不妨假設張碧晨的“永久演唱權”有效。在此情況下,汪蘇瀧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是否有違約的風險?
江蘇瑞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蔣海軍認為是存在這種風險的:“現在汪蘇瀧表示要收回授權,也要看當初將《年輪》這首歌曲授權給了誰,授權了多長時間,如果沒有達到授權時間,就屬于違約行為,強行收回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或者授權期限已到,那么其就有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蔣海軍表示,關鍵在于當初相關授權合同條款是如何約定的。
岳屾山也在其微博上指出:“詞曲作者享有著作權,但也不能任性。既然有授權協議就要按照協議來處理,在沒有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所以(編者注:或為‘隨意’的筆誤)撤銷授權屬于違約。”
不過,鑒于張碧晨工作室在回應中已表示張碧晨出于尊重和自我選擇不再演唱《年輪》一曲,或許汪蘇瀧撤回授權的違約風險在現階段尚無需過多關注。
當然,雖然此次汪蘇瀧方面在聲明中僅表示暫不授權做任何演唱,但筆者理解可能是僅涉及現場表演,并未涉及此前已發行的唱片,因此暫時不會影響到各大平臺上現有的《年輪》。
就在7月25日晚上,汪蘇瀧在“十萬伏特2.0巡回演唱會”深圳站上對歌迷說:“北京有烤鴨,蘭州有牛肉面,那深圳有什么呢?我覺得深圳有影子,因為俗話說得好,‘身正(深圳)不怕影子斜’。”這個諧音梗被媒體解讀為是回應《年輪》的爭議。并且,汪蘇瀧當晚還在現場演唱了《年輪》。
《年輪》十年逢“原唱”之爭,以汪蘇瀧“收回”授權、張碧晨不再演唱暫告一段落。這場輿論風波中,沒有人能真正全身而退。如何能讓好音樂能夠跨越商業博弈的藩籬,持續觸動聽眾的心靈,值得廣大的粉絲和音樂人深思。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部分素材來源 | 微博@岳屾山、現代快報等 編輯 | 布魯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