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景區看猴子本是件樂事,但要是趕上工作人員管理猴子,游客看不順眼吵起來,這事就變味了。最近不少景區都出現過類似糾紛,有人說工作人員太粗暴,也有人覺得游客多管閑事。今天咱們就從法律角度掰扯清楚,這里面的權責邊界到底在哪。
一、工作人員管猴子,法律給了“尚方寶劍”?
《民法典》里說得明明白白,景區對游客有安全保障義務。景區里的猴子再可愛,也是可能傷人的“潛在風險源”——搶食物撓人、突然竄出來嚇著老人小孩,這些情況一旦發生,景區要是沒盡到管理責任,就得賠錢。
所以工作人員管猴子,本質上是在履行法定職責。比如看到猴子圍堵游客,用聲音驅趕;發現猴子搶東西,上前制止,這些都是合理操作。就像去年某景區猴子抓傷游客,家屬起訴景區索賠,法院最終判景區擔責,理由就是“未及時有效干預動物行為”。反過來想,要是工作人員不管,真出了事,挨罵的還是他們。
二、游客能不能“管”工作人員?得看情況
游客心疼猴子可以理解,但要是無端指責甚至辱罵工作人員,可能就踩了法律紅線:
- 侵犯人格權:《民法典》規定,任何人不能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比如對著工作人員喊“沒人性”“虐待動物”,要是傳開了影響人家工作,可能得賠禮道歉。
- 違反治安管理:要是情緒激動動了手,或者堵著不讓工作,就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面臨罰款甚至拘留。之前就有游客因為不滿驅趕猴子,推搡工作人員被處罰的案例。
當然,游客有監督權。要是工作人員真的虐待猴子(比如用利器傷害),完全可以拍照取證后向景區或林業部門舉報。但得注意,“管理”和“虐待”是兩碼事,不能憑主觀情緒下判斷。
三、工作人員的“管理”,也有法律紅線
不是說工作人員管猴子就可以隨心所欲,法律同樣給他們劃了邊界:
- 不能傷害保護動物:很多景區的猴子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比如藏酋猴。《刑法》明確規定,傷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輕則罰款,重則判刑。去年某景區保安用石頭砸傷猴子被曝光,最終被景區開除,還被林業部門立案調查。
- 管理方式要合理:驅趕可以,但不能用極端手段。比如用彈弓打要害、用化學品噴霧,這些超出必要限度的行為,就算是“履職過當”,景區可能要承擔動物保護方面的責任。
簡單說,景區工作人員管猴子,是“不得不做”的義務;游客監督可以,但不能越界干擾;雙方的行為都得在法律框框里,既要保護游客安全,也得善待動物。下次再遇到這種事,先別急著站隊,想想這里面的法律道理,或許就明白誰更占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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