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抓馬事務所
作者 | 抓馬小法師
事件始末
歌曲版權方面無爭議
其中的bug是如何產生的?
為啥非要爭“原唱”?
事件始末
《年輪》是2015年熱播電視劇《花千骨》的插曲,由汪蘇瀧作詞作曲。
爭議的導火索是是網紅“旺仔小喬”堅稱張碧晨是《年輪》“唯一原唱”,引發雙方粉絲論戰。
7.25,汪蘇瀧方針對此次爭議發文,收回《年輪》所有演唱授權,暫停一切翻唱及商演許可。
隨后張碧晨方發文,堅持張碧晨是該歌曲的"唯一原唱",理由如下:
電視劇《花千骨》OST專輯由海蝶音樂發行,2015年張碧晨受邀演唱歌曲時,合約中未提及"多版本共存"的安排
電視劇中實際使用的插曲版本是張碧晨演唱的版本 。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的登記信息顯示,張碧晨為《年輪》的唯一登記演唱者,這是官方版權機構的正式記錄。
中國標準錄制品編碼中心(ISRC)登記信息顯示:張碧晨版本《年輪》與汪蘇瀧版本《年輪》兩者均為2015年注冊,張碧晨版本更早登記。
各大音樂平臺顯示的歌曲上線時間,張碧晨版本均早于汪蘇瀧版本。
在張碧晨聲明發布1小時后,汪蘇瀧方再一次發文重申“一直是男女版本同時存在的”,并表示有十年前的項目來往郵件為證。
爭議進一步升級的背景是,《花千骨》制片人明確表示,劇方當年是從海蝶音樂提供的眾多歌曲中"盲選"出張碧晨版本的《年輪》。
事件暫時的尾聲:張碧晨方發文表示其享有對《年輪》的全球范圍內永久演唱權。再但是,今后都不再演唱該歌曲了。
歌曲版權方面無爭議
汪蘇瀧作為詞曲作者,他的版權地位從來沒有人質疑過,這一點在整個爭議中都是明確的。作為《年輪》的詞曲作者,汪蘇瀧享有完整的著作權,這是毫無爭議的核心事實。根據《著作權法》,他擁有的權利包括:
著作人身權方面,他享有署名權(作品上標注自己為詞曲作者的權利)、修改權(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可轉讓的,終身享有。
著作財產權方面(未被其他主體買斷的情況下),他擁有詞曲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一系列經濟權利。最關鍵的是,他有權決定是否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以及在什么條件下許可使用。這就是他能夠"收回授權"的法律基礎。
張碧晨這邊,她也從未挑戰過汪蘇瀧的版權地位。她擁有的是自己演唱版本的表演者權。這一點汪蘇瀧方也從未提出質疑。雙方對于《年輪》這首歌互相擁有的版權界限是相對明確的。
從法律層面看,汪蘇瀧作為著作權人,確實有權隨時終止對張碧晨的授權,這是著作權人的基本權利。即使張碧晨的演唱版本已經獲得市場成功和公眾認可,也不能改變這一點。
當然,張碧晨方提到的自己擁有《年輪》的全球范圍內“永久演唱權”也不是沒有可能,或許是在某份合同中歌曲版權方對其授權約定過,但是由于沒有曬出相應依據,其具體情形不得而知。
“原唱”的bug是如何產生的?
這場爭議真正觸及的是“原唱”的概念,這個概念在《著作權法》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筆者推測,汪蘇瀧很可能在創作階段確實錄制了一個版本(如demo),但創作過程中的試唱版本與正式發行的商業作品在性質上完全不同。或許汪蘇瀧在創作之后也有把它錄制為完整版本公開發行的計劃。但在這期間海蝶音樂作為中間方,把這首歌給了張碧晨試唱了demo并且被劇方選中很可能在與張碧晨簽約時沒有明確對“原唱”進行界定。汪、張兩個版本同時錄制,一起被收錄在ost中,但是張的版本隨劇播出,所以最早面世。這種情況下,張碧晨自然會認為自己是被選中的"首唱者",也就是原唱。但汪蘇瀧覺得發行時間差雖然客觀存在,但至少也應該是“雙原唱”。
海蝶音樂作為版權運營方,操作上可能也存在不規范的問題。他們可能同時向汪蘇瀧和張碧晨承諾了某種形式的"獨家"權利,在商業利益驅動下對雙方都給出了模糊的承諾,而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界定"原唱"的歸屬問題。
在張碧晨版本獲得成功后,三方(汪蘇瀧、張碧晨、海蝶)沒有及時協商,各方都基于自己的理解和利益訴求行事,缺乏一個權威的第三方來界定"原唱"的歸屬。同時,法律條文和市場實際也存在不匹配的問題:法律上汪蘇瀧作為著作權人確實有更強的話語權,但市場上張碧晨的版本已經被公眾接受為"原版",這種脫節導致雙方都覺得自己有理。
當然,根據業內形成的共識以及當下語境中的理解,“原唱”應該是”最早公開發行歌曲版本“的表演者。(個人觀點)
為啥非要爭“原唱”?
對汪蘇瀧來說,作為詞曲創作者,特別是自己也對其有錄制預期的時候,這首歌在公眾認知中與別人的聲音綁定時,創作者會產生強烈的"作品被奪走"的感覺。這不僅僅是經濟利益的問題,更是創作者身份認同的危機。
對張碧晨而言,“原唱"身份關系到她的職業生涯和藝術價值。《年輪》是她的代表作之一。"原唱"在中國音樂產業中具有特殊的象征意義。它不僅代表著藝術首創性,還意味著對這首歌的"所有權"認知。在公眾心理中,"原唱"往往等同于"這首歌的主人"(非法律角度)。因此,爭奪“原唱"實際上是在爭奪對作品的話語權和解釋權。
從商業角度看,"原唱"身份直接影響著經濟收益的分配。雖然著作權收益主要歸汪蘇瀧,但演出、商演、版權授權等收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誰被認為是"原唱"。如果張碧晨失去這個身份,她在相關商業活動中的議價能力可能會大幅下降。
最終,他們爭的不僅僅是"原唱"這個稱號,而是在爭奪對這首歌的"文化所有權"。在一個版權意識覺醒不久的市場中,誰能被公眾認為是"原唱",誰就擁有了對這首歌較大的話語權。這種話語權不僅帶來經濟利益,更重要的是帶來了藝術地位的確認和文化影響力的延續。
所以,表面上看是兩個人在爭一個名分,實際上是整個音樂產業在探索如何平衡創作者權益、表演者價值和市場認知之間的關系。一首歌的完整性到底由什么構成?是詞曲創作者的智力成果更重要,還是演唱者的藝術詮釋更關鍵?當著作權人的法律地位與表演者的藝術貢獻發生沖突時,應該如何平衡?
當前的《著作權法》語境下,顯然認為詞曲的內容創作比表演者的藝術詮釋更加值得保護,因為表演者權僅屬于“鄰接權”,表演者權是依附于著作權的。張碧晨雖然對自己的演唱錄音享有鄰接權,但這種權利的行使不能脫離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
但在公眾認知中,《年輪》就是張碧晨的聲音,這種認知一旦形成,就具有了超越法律條文的文化力量。很多人認為汪蘇瀧試圖通過收回版權來改變這種認知(不代表汪的真實想法),但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在挑戰已經形成的藝術事實和文化共識,這可能也是他此刻飽受爭議的原因(防杠:張碧晨也受爭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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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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