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餐館老板發蛤蟆湯照片被罰45萬?臨沂:撤銷處罰,5人作停職處理)
據瑯琊新聞網消息,近日,針對蘭山區一飯店因發布菜品視頻擬被高額處罰一事,臨沂市高度重視,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共同參與,對此事件進行提級調查。
張女士發布的一道菜品“蛤蟆湯”小視頻截圖
經調查,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處罰證據不足。僅憑當事人發布的視頻照片作出處罰告知,事實不清。二是執法程序不當。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后未按規定組織聽證;在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后,未按規定期限送達書面《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針對以上問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程序對該行政執法行為予以撤銷,對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時任黨組書記齊某進等五名相關工作人員作出停職處理。后續將對此事件繼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責成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堅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據此前報道,山東臨沂市蘭山區一餐館老板因發布“蛤蟆湯”等菜品圖片,被開出45萬元罰單的消息引發關注。7月11日晚,“蘭山融媒”發布情況通報稱,綜合具體事實和危害程度,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已于5月12日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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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份遲到兩個月的文書,該案的代理律師龔華說,此前的行政復議等,均未提及該文書的存在,如今事發后這份《不予處罰決定文書》突然“冒出來”,不排除有后補的可能性。
事件回顧——
發“蛤蟆湯”小視頻被擬罰45萬元
當事人:實為當地特色菜,原料是牛蛙
張女士所說的非法廣告,系她自己發布的一道菜品“蛤蟆湯”小視頻所引起。她解釋稱,這道菜實際的原料是在市場購買的牛蛙,并非國家“三有”保護動物中的“癩蛤蟆”;牛蛙按當地風俗一般叫做“蛤蟆”。
“我當時在外地,說一周左右回去處理,對方同意了。”張女士說,電話掛斷后,她便刪除了視頻。不久,蘭山區市監局將一份3月24日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書》,通過居委會送到張女士的飯店。
《行政處罰告知書》顯示,蘭山區欽知坊老菜館涉嫌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我國《廣告法》,擬給予45萬元罰款。
案外因素?——
懷疑與親戚家拆遷有關,
復議申訴等折騰3月,“生意都變差了”
據潮新聞報道,張女士認為,自己遭遇“天價罰單”跟在店里做幫工的親戚家拆遷有關,“處罰前拆遷辦和市場監管局的人來店里幾次,10多個人3輛車,要我做親戚的工作,讓親戚同意拆遷。他們還到我女兒的學校去了解我女兒的信息,給我嚇壞了。”
7月14日,工作人員抵達飯店
張女士表示,在收到告知書后,其在規定時間內向臨沂市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同時提交了陳述和申辯書,但至今沒有收到答復,期間多次前往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卻遭到科室間踢皮球。無奈,她只得提起訴訟。
“一個是要求他們撤銷這個處罰告知書,還有要他們賠償我的損失。因為這個事情我飯店停業了3個多月,這兩天才重新營業,現在生意也很差,很多老客戶知道這個事后,都不來了。”
官方通報——
兩月前已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7月11日,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科相關工作人員說,涉事店鋪老板發布的視頻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護動物;若“蛤蟆湯”用的是牛蛙,需明確寫明是牛蛙。
其同時表示,如果飯店在短視頻平臺分享產品或者制作過程展示,且賬號名稱和店鋪名字保持一致,就構成商業廣告。
同日晚,山東臨沂市蘭山區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稱,3月27日,當事人向蘭山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陳述申辯相關資料,并主動刪除相關視頻。5月12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綜合具體事實和危害程度,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目前,聯合調查組正對該案執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事態反轉?——
代理律師:當事人至今沒收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7月13日上午,張女士的代理律師龔華發文,質疑蘭山區聯合調查組《情況通報》不實。他表示,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均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官方通報稱5月12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5月12日至19日,張女士均未收到,且至今未收到該文書。”龔華強調,在此后的申辯、行政復議,以及申請行政訴訟過程,法院在審查過程中,也未提及蘭山區市監局已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6月10日蘭山區政府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及7月1日,蘭山區法院的“案件審核”短信顯示,相關單位均以 “行政處罰告知書系過程性行為,不具有終局性,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最新進展——
時隔兩月,當事人收到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7月14日,張女士的代理律師龔華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4月28日,張女士曾聯系過蘭山區市監局,要求對方就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給出回復。彼時,距離市監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已過去一個月。
“5月12日當天,蘭山區市監局給當事人打過一個電話,期間有談論她親戚拆遷的一些事情。”龔華律師說,錄音中,蘭山區市監局沒有明確告知張女士是否會進行行政處罰,僅僅稱認為她的申辯意見有道理,表示“我們不一定處罰你”,“此后,張女士再沒有收到回復。5月12日的電話中,對方表達了一個模棱兩可的意見。”
“她家親戚確實涉及一個拆遷的事,現在已經拆遷完了。”龔華律師解釋道。
監控視頻顯示,7月14日早7時3分許,有身著制服人員來到張女士的飯館。對此,龔華律師確認,蘭山區市監局工作人員和聯合調查組工作人員,向張女士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落款日期為2025年5月12日。
提出質疑——
無法排除后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合理懷疑
將前往蘭山區市監局進一步溝通
龔華律師表示,7月14日,他已經和團隊抵達山東臨沂。張女士告訴他,蘭山區市監局工作人員沒有解釋為什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此前未送達,她拒絕簽字,“下一步,我們打算去問問蘭山區市監局,為什么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后,沒有送達相關文書。”
“我們現在在了解情況,固定證據。”他說,這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系后補的,他們還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但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就是后補的。他們計劃于7月14日下午,進一步去蘭山區市監局了解情況。
7月1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此事聯系到蘭山區市監局,工作人員表示會協調局新聞宣傳科回應。截至發稿,無果。
今年3月,山東省臨沂市開飯店的張老板收到一份由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書載明,因其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擬被罰款45萬元。7月11日,張老板告訴紅星新聞,該處罰因其飯店一道菜品“蛤蟆湯”的小視頻而起。
報道發布當天,蘭山區聯合調查組發布公告稱,經初步調查,2月15日,當事人涉嫌在網絡發布使用國家禁止食用的動物蛤蟆加工菜品的視頻。3月17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并于3月24日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3月27日,當事人向蘭山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陳述申辯相關資料,并主動刪除相關視頻。5月12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綜合具體事實和危害程度,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目前,聯合調查組正對該案執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7月14日早晨7點,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抵達涉事飯店,向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臨蘭市監不罰決字〔2025〕1號)。涉事飯店負責人之一王先生表示,由于工作人員來得比較早,他委托的律師都不在,因此并沒有在該決定書上簽字。
7月14日早晨7點,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抵達涉事飯店,向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臨蘭市監不罰決字〔2025〕1號),該決定書中稱“經調查,當事人在其抖音賬號發布了5條宣稱含有國家禁止食用的動物蛤蟆菜品內容的廣告視頻。經營者發布宣稱以蛤蟆為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廣告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中顯示,3月25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處以45萬元罰款的處罰內容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3月27日,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主要內容為:視頻內容非商業廣告,視頻內部不包含違法成分,已及時刪除視頻,對輕微違法、初次違法的市場主體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等。
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認為當事人發布的廣告視頻內容違法。經綜合考慮,當事人為初次違法,及時刪除視頻,社會危害后果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并經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后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文件顯示,該決定書落款日期為5月12日。王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樣,不予處罰決定也應當于7日內送達給當事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不予處罰行政決定書”應更早送達當事人。為何該決定書今日送達?此前有無其他途徑告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但相關電話暫無人接聽。
王先生表示,7月14日早上,由于工作人員來得比較早,他委托的律師都不在,因此自己尚未在該決定書上簽字。王先生向紅星新聞出示了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14日上門的視頻。相關視頻顯示,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曾表示“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當事人拒簽后,工作人員在飯店所在地社區居委會人員見證下,在相關決定書上寫了拒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