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這一詞相信我們許多人都聽過,簡單來說就是權利的主體因第三方導致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同時遭受到精神損害,從而要求侵害人在賠償物質財產的同時,給予精神賠償
其實我國對于精神損失的補償額度,一直都有著一定的限制,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出現獅子大開口,以精神損害為由,勒索侵權人財產問題。
在我國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針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文顯示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從法律條文最直觀的改變就是民法典,放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寬度,以往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都是人身權益的侵害,才可申請精神損害賠償,而這次民法典把條件放大到對其人身權乃至特定物品損害賠償的辦法。
可以看的出來此條文直接影響的就是保險公司針對車險里的第三責任險權益的風險系數,這也就意味著保險公司或加費車險里的第三責任險,或除外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實無論哪一種對客戶而言,其實都是有其損失的,加費意味著多付錢,除外意味著后續如果因為交通事故導致的問題,對于他人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保險公司不能幫其承擔責任。兩者不管是前者還是后者都是對客戶不是特別有利的。
但是話說回來,對于買車險的客戶,確實不利,但是卻恰恰這條法文,是站在弱勢群體的一方,站在因他人第三方導致的人身權,甚至是其特定所有物的損害都有其補償,充分發揚了人身權與其財產的重要性,更好的保護我們的個人財產。
對此就是小編我的看法了,各位小伙伴是否有其他不同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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