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知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犯罪刑事律師、套路貸刑事辯護律師、職務侵占罪辯護律師、貪污罪辯護律師,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合同詐騙罪刑事律師)
今天談一談專業刑事律師對P2P非法集資案件辯護思路。關于P2P平臺有沒有合法業務的問題,這個關系到很多員工有沒有犯罪,甚至高管、實際控制人的定罪處罰。道理很簡單,如果承認P2P平臺有合法業務,那么那些從事合法業務的員工,則不構成犯罪,因此其工資收入也具有合法性。
所以,對合法業務的認定,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是根本性的、顛覆性的。
我歸結為兩個問題:是不是全部P2P平臺的全部業務都是非法集資?這是疑問里有2個“全部”。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律師咨詢時,我展開說過,如果承認P2P平臺有合法業務,那么第一,合法業務就應該從非法集資金額中扣除,對實際控制人、高管是這樣,對其他員工也是這樣;第二,那些從事合法業務的員工的職務活動,就不是公司、平臺違法犯罪的組成部分。這個就好像是一個從事國際貿易的進出口公司,營業金額10個億,但是涉及到走私犯罪的只有2000萬,那么違法犯罪的金額就應該是2000萬,而不以總的營業額計算。第三,從事合法業務的員工,工資和合法收入就不需要退。
實務上這個問題,無論是律師界,還是司法機關,一直都有些困擾。作為非法吸公眾存款案和和集資詐騙案的辯護律師,這個問題必須面對。否則當事人咨詢刑事律師時,不解決這個問題,即使是權威刑事律師也無法深入業務流程,提供實質有效的辯護。
下面談談我們的看法。
為什么說P2P平臺有合法業務?原因有幾點:第一點,在同一個時期,從業務的合規性角度看,P2P平臺的業務可以分為三類:第(1)類完全合法、合規的民間借貸,有糾紛可以通過民事程序解決。有的平臺以前有大量的、上千件、上萬件的生效民事判決,法院是認可這些業務的合法性的。法院判決在被撤銷之前,應該是結論性的,沒有任何機構可以推翻;第(2)類,不合規、但也并非刑事犯罪的業務,有問題適用行政監管規范規制。這類業務雖然違反監管規則,但是社會危害性未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第(3)類,刑事犯罪,是非法集資。這個是同一個時間階段的分析。
以前法院是這么判的,比如上海金實公司的案子,法院判決:本案中目前無證據證明陳某設立金實公司或金實公司上海分公司后,開展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外的其他合法業務,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這個案子實際上把平臺全部業務都認定為非法業務,全部是非法集資。實務中一般都這么判。
同時法院也承認,目前尚無證據證明公司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外的其他合法業務。注意這個案件中法院是說,無證據證明。所以這里是一個證據證明的問題,是證明和論證的問題。也就是,如果能證明,或者律師能對合法業務進行有效論證,法院是認可的。
今天給大家提出這個案例,可以認為是非法集資刑事辯護律師一個好消息,令人鼓舞的消息。這個說明,如果刑事辯護律師作了專業 的、詳細的、令人信服的論證,合法業務是可以得到法院認可的。
第二點,同一個P2P平臺,在不同時間段,其業務的合法性有不同的評價。P2P平臺在我國的產生、發展,體現了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同樣,一個平臺在多年的時間跨度里,也經過設立期、整改期。在整改后,如果不違規或者主要方面不違規,都是真標,特別是全額銀行存管,很難認定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整改合規后的業務,如果都合規了,沒有二次違法性,不屬于非法集資。
最后,從反面推論。大概4月16日,銀保監會就說了,目前P2P在營機構清零。也就是全部P2P均清零了,不再經營了。與此同時,還有另外一個情況,就是這些被清零的平臺,現在還有大量的處于退出、轉型和收尾階段,并未認定為非法集資。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所有的P2P平臺均是非法集資,那么應該履行職責,打擊違法犯罪。說白了,所有的平臺都要抓起來,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結果沒抓,也從反面證明,這些平臺不是犯罪。
所以這個是很明顯的反證。我們說推理包括分析歸納推理,演繹推理,也包括反證。還有很多平臺未追究刑事責任,未立案。有些估計將來也不會立案。這個就證明不是所有的P2P都是非法集資。
由此可見,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實務也證明,P2P行業有合法的平臺,有合法業務。這個是第三點。
這個是非法集資案件,無論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還是集資詐騙案,專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律師、集資詐騙刑事律師的基本辯護思路。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歡迎各位留言、批評、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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