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人力資源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員工提出了辭職,但是發(fā)現(xiàn)一直未來辦理離職手續(xù),詢問時部門告知:員工不離職了。
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原因一般有2個,第一是部門成功進行了挽留;第二是員工個人意愿發(fā)生變化,不想離職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部門并不想挽留,但是員工自己不想離職了,我們該如何處理呢?員工提交辭職信以后還可以反悔嗎?
02
與本問題相關,涉及主動辭職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有兩條: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解讀:辭職是勞動者的自由,不論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書面形式一般包括紙質、電子郵件等形式,但是不包括口頭告知。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未強調書面形式,因此可以書面告知或口頭告知。
為什么要求提前告知?因為要給公司留出工作交接和補崗時間。
在實際情況中,由于大部分崗位的工作交接都不會超過一個月,因此從提出離職到工作交接完成一般是1至2周時間。但是關于需提前告知的形式和時間要求是勞動者須遵守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均只提到了勞動者離職需要提前告知的義務,并沒有說明如果已經向公司提交辭職信,勞動者可以反悔,不辦理離職手續(xù)嗎?
根據(jù)法條理解,從員工角度,員工本人向公司發(fā)出了書面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告知(辭職信),實際是在行使形成權,不論公司后續(xù)是否配合辦理離職手續(xù),30天后即發(fā)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從公司角度,如員工提出辭職,則將解除時間的權利轉接給公司,即使員工反悔,不辦理離職手續(xù),不配合工作交接,公司隨時可以要求員工離開,支付其實際工作日的工資,停繳社保即可。
03
以下為三個需注意的相關問題:
1. 發(fā)出的是辭職申請,并不是辭職信或告知書是否有效?
辭職申請一般含有“望批準”、“請領導批準”這些詞匯,與辭職信(辭職通知)不同,辭職申請是在行使請求權,請求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主動提出不涉及補償金問題),如果公司同意,則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則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存續(xù)。
2. 辭職通知只發(fā)送給主管,未發(fā)送人力資源部是否有效?
需根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辭職流程的具體要求,如制度中規(guī)定辭職通知發(fā)送給主管或人力資源部均視同發(fā)送公司,則有效。
3. 電子郵件、短信辭職通知是否有效?
電子郵件、短信均為書面方式,需結合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辭職流程的具體要求。如在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有明確規(guī)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短信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在公司規(guī)章制度民主程序、公示等均無問題的情況下,我個人認為,電子郵件、短信等辭職通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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