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的李長勝,沒想到因為履行正常工作程序被判入獄三年。出獄后,他一直堅持申訴自己無罪。
被認定濫用職權罪
凌源市人民法院原審認為,“被告人李長勝身為建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在明知本案所涉會議紀要是參會單位共同研究所形成議定事項的文件,且天賜公司與天震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法人主體,在未與參會單位再次開會研究或溝通的情況下,便擅自將已存檔的會議紀要進行更改;在建設工程停工后,被告人李長勝又給相關單位負責人打電話讓天賜公司復工、配合施工;被告人李長勝未經集體研究擅自在包含26個鄉鎮的《建設地點和建設規模》表上簽字,導致施工范圍擴大,構成濫用職權行為。”
2018年11月30日,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判處李長勝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長勝不服原審判決,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長勝身為建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擅自將已經存檔的政府會議紀要進行更改;在建設工程停工后,在未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的情況下,給相關單位負責人打電話讓天賜公司復工、配合施工;未經集體研究,擅自在包含26個鄉鎮的《建設地點及建設規模》表上簽字,不正確履行職責。因天賜公司持修改后的會議紀要,在建平縣多個鄉鎮開展弱電項目,擅自擴大施工范圍,且沒有能力支付寧夏16個工程隊的工程款,導致該16個工程隊一百余工人多次在建平縣政府上訪,在縣政府門前靜坐、喊口號、在建平縣主要街道打橫幅游行,引起省市領導高度重視,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訴人李長勝濫用職權的行為,是導致天賜公司擅自施工并擴大了施工范圍,引發寧夏施工隊的上訪的重要原因,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依法予以刑罰處罰。”
“鑫達公司以合同形式對天賜公司弱電項目進行收購,該決定并不是李長勝做出,故認定李長勝的行為造成政府損失5200萬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由此二審判決,“一、維持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7)遼1382刑初228號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長勝犯濫用職權罪。”二、撤銷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7)遼1382刑初228號刑事判決的刑罰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判處上訴人李長勝有期徒刑三年。(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副縣長堅持申訴的理由
對于判決,李長勝表示,判決書中提到的修改會議紀要,事實上是2015年5月實際投資人周立軍要求在建平縣沙海、朱碌科、黑水、北二十家子等鄉鎮政府所在地區域內建設通信管道工程,年底基本完工。2016年4-5月份,周立軍找他要求變更掛靠的公司。按照國家“構建“親”“清”的新型政商關系”的指示及遼寧省委、省政府領導多次強調的要為企業提供良好營商環境的要求,本著支持企業順利完善手續,實現銷售并投入使用 ,改善鄉鎮區域環境的目的。李長勝于2016年5月份召開了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征求意見,參會人員同意投資人周立軍變更掛靠公司的要求后,修改了縣政府業務會議《紀要》將原掛靠的天震公司修改為吉林天賜公司。修改前、后的會議《紀要》執行范圍、施工范圍沒有改變,與吉林天賜公司2016年所建的通信管道項目沒有關系。
朝陽市、凌源市兩級法院審理認定“在建設工程停工后,在未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的情況下,給相關單位負責人打電話讓天賜公司復工、配合施工”。事實上,李長勝表示,打電話是在王文佳縣長同意天賜公司復工后,要求他幫助辦理建設手續,是完成縣長交辦工作的必要之舉,不是濫用職權行為,更不是犯罪。所以該項目復工建設不僅是王文佳縣長同意的而且他還對后續存在的手續等問題作過安排。尤其在2017年初朝陽市政府召開全市項目建設大會上,王文佳縣長匯報發言時將該項目繼續列為2017年縣政府重點支持的續建項目。
隨后,李長勝表示,在規模表上簽字是他的工作職責,不是濫用職權。因他的簽字既符合國務院、省、市政府文件要求,由于他分管經信局,負責建平縣通訊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按《建平縣政府工作規則》規定,分管發改局的副縣長開會前需要知道他的意見。他的簽字表示該項目符合通訊產業政策,簽字明確意見是他的職責所在,不是濫用職權行為,更不是犯罪。
2016年3月,寧夏工程隊負責人到吉林天賜公司考察,認為天賜公司有實力,經協商雙方簽訂了施工協議。2016年7月初開始施工,幾天后因未辦施工手續被縣長停工,10月經縣發改局項目備案后復工,施工至年底,完成施工200余公里,天賜公司欠工程款5000余萬元。因天賜公司無力支付,寧夏工程隊負責人組織100余人到建平縣政府上訪。寧夏同心縣16個工程隊與天賜公司之間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雙方簽訂有《通信管道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協議明確了工程為天賜公司自建項目,而不是政府工程。協議約定了乙方墊資施工方式和工程結算方式。天賜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糾紛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天賜公司拖欠的是工程款,而不是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出賣的是勞動力,是血汗錢,是不能拖欠的。而本案的工程隊作為市場主體每公里墊資5.5萬余元進行施工,是一種商業投資行為,如果投資成功,就會賺取遠遠超出投資數額的利潤,如果投資失敗,就可能賠錢,后果均應當由市場主體承擔。寧夏施工隊負責人無法向墊資人交代,便捏造事實,編造謊言,把自己投資決策失誤的責任甩鍋給縣政府,向縣政府討要工程款,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
目前,李長勝已經將申訴材料上報的省高法、省高檢,期待對自己有一個公正的交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