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過去十年,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尤其是以平臺公司為代表的新勢力,紛紛介入信貸等金融領域,帶來一系列市場效應的同時,風險也如影隨形,對監管也提出了全新的挑戰 。 6月10日,由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CWM50)與清華大學五道口 金融學院聯合舉辦《平臺金融科技公司監管研究》課題發布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陳道富在會上的演講中, 陳 道富也指出對于平臺金融科技的監管來說,數據治理是最底層的制度 支撐,數據共享推動的越完善,金融科技未來的發展前景就越光明。
文/ 陳道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
本文共計3471字數,閱讀約需要6-9分鐘。
今天想分享,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信貸領域產生的特點、風險與對策,主要由三部分構成:
第一,介紹科技公司或者平臺科技公司介入信貸領域的主要特點,以及如何看待這種介入帶來的影響。
第二,介紹金融科技公司介入后所產生的一系列風險問題,包括壟斷問題、系統性風險問題、倫理道德問題、數據治理問題等。
第三,針對這些可能存在的問題,今后需要采取哪些監管方法、應采取怎樣的基本思路、原則以及相關的思考。
金融科技:金融的范式轉換
首先,金融科技是數字時代金融變革的產物,具有范式轉換的特征。這意味著,用傳統的觀念、概念、思維邏輯去看金融科技的發展,可能會有一定的束縛。在某些時候,我們也許可能需要破除掉一些理所當然的認知、要腦洞大開,更重要的是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重新認知。這樣,才有可能真正把握金融科技的特點、本質、功能和影響,并且有針對性的引導它規范發展。
其次,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視角來認識金融科技的發展。
一個視角,是把金融科技看成是一種映射。所謂金融科技,是把金融活動從金融世界映射到數字空間,因而金融世界里各種各樣的金融業務、金融行為、金融風險,也都會相應被映射到數字空間里。但是,從金融世界轉換到數字空間來,金融科技需要找到一個對應物,它的本質、它的行為都沒有發生變化,唯一變化的是它的空間、它的呈現方式。所以,它需要去尋找金融世界里的機構、行為、風險和監控點在相應的數字空間里會變成什么。
比如,在金融空間里,觸達客戶的機構或者其他觸達點,在數字空間里就會轉化成大家熟悉的APP或者網頁。各種金融行為到數字空間里,就會轉化為各種算法。各種金融風險的行為到了數字空間里,都會通過人工智能等數字空間的表達方式來表達。這時候,它需要實現一種替換,把金融空間里對金融監管的認知,轉換到在數字空間里的認知。這個過程中,其本質、行為都沒有發生變化,唯一變化的就是對應物。因此,通過映射的方法、通過找對應方法來認知金融科技,以及認知它們的監管。
第二個視角是尋找轉換過程中的中間產物。現實中的金融業務到未來純粹數字空間的行為,在中間轉化的過程會產生一個中間特征,中間特征表現為一個重構的過程。現有的各種金融主體、金融行為被分解開來并重新整合,形成了更加細化分工情況下的網格化聯系。這種網格化聯系,不同于純粹的數字空間的金融行為,也不同于現有的金融機構以某個特定業務為特征的行為,會呈現出一個再組合的過程。
處在這種重新組合的過程中,會呈現出一些節點型的金融特點。所以,這時候更需要把原來的機構監管、主體監管,轉化為功能監管、行為監管。這時候的監管,就需要把原有的監管理念進行再組合、再拆分,把它的精神實質應用到節點上來、應用到真正的行為上來。這是從轉型的過程來看金融科技。
第三個視角是從數字的角度。既然金融科技是數字時代的產物、金融變革的產物,那么它必然會帶來數字經濟或者數字治理下的一些新突變,這種突變典型會表現為數據治理。金融其實是最應該使用科技的,甚至可以是信息技術的主要場所,信息技術在數據方面所有的發展變化,在金融領域都會產生相應的變化,所以數字金融也要帶上數字時代、數據治理的一些新特征。
新金融監管:分類逐級牌照的資質管理
基于這個考慮,監管就需要做相應的調整。
首先需要重新明確,在更大范圍內的數字空間里什么是金融機構,什么是金融業務。這時候要跳出原來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理解,回到金融機構和業務的本質上來。承擔金融風險的這個節點,實際上具有金融機構的特征,那么只要是改變資金特征的行為,都要認定為具有一定的金融行為。
其次,在這個基礎上,需要把現有的金融監管在數字空間領域做一個應用,監管需要基于風險承擔的節點開展審慎監管。我們現在的監管,其實主要是管資本、管行為、管消費者保護,這三個其實都要映射到數字空間來。管資本就是審慎監管,在金融數字空間可能就要去尋找到真正承擔風險的節點,要真正的管住它,將審慎管理落到實處。
此外,行為監管也不是一個簡單的自然人或者金融機構的行為,它應該是基于算法的行為監管。監管需要去尋找數字空間里這種行為最核心的、具有風險的一些環節,包括客戶觸達和服務環節,與合作伙伴的交易環節、產品服務的設計與提供環節。同時,需要對算法本身的透明度、算法背后的理念、倫理等等進行審查,需要進行實戰的映射。
與此同時,監管的方法也需要做相應的替換,需要適應金融科技發展、適應數字經濟的時代特征的監管。例如,分類逐級牌照的資質管理,包括監管大數據平臺、監管沙盒、監管本身的組織架構設計等,都需要做相應的調整,以適應金融對數字化轉型產生的一些新的特征。這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第二個方面。
隱私保護與數據共享
第三方面,其實金融監管到最后,核心又回到了數據治理方面。數據治理的核心,一是如何平衡個人的隱私保護,二是數據安全,三是價值挖掘。
數據中的個人隱私保護已有很多研究,但我想表達的是,其實有三個渠道可以共同實現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最基本的保護是法律保護,通過法律規定來進行最低限度、最低要求的個人隱私保護。第二個層面,通過技術來實現隱私保護。現在各種各樣的技術,實際上都在通過隱私計算等各種辦法,來進行一定程度的隱私保護。當然還有一種渠道,通過市場的方法來平衡隱私保護和市場利益之間的關系,通過利益平衡的方法來尋找這個平衡點。
最終合適的個人隱私保護,應該是在這三個渠道的共同作用下,來尋找一個適合本國產業發展、個人隱私保護和技術迭代的平衡點,是三者共同作用的一個結果。所以,個人隱私保護應該是多渠道共同實現的,是要通過動態的、合適的渠道來保護個人隱私,更多的應該通過市場的利益平衡來實現微調——通過最低限的法律保護,技術保證,再加上市場的微調來實現平衡。
接下來就是實現數據共享,這是一個國家推動數據經濟或者實現數據經濟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節點。哪個國家最早實現了數據的合理共享,就越能夠推動這個國家數字經濟的發展,當然也能夠推動金融科技更穩健的發展。
數據共享有三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是通過政府主導的數據專區的方法;一種是通過不同主體之間形成俱樂部式的共享方法;還有一種是分布式的市場單個主體之間的數據共享。這三種模式都有它適用的范圍。數據經濟剛剛展開的初期,應該對于不同類型的數據在不同的應用場景,適用于不同的數據共享模式。但在數據經濟發展到今天,最大的市場主體主動性的分布式市場數據共享,應該是3種模式里更值得推廣和應用的模式。
在這個模式里,不同類型的主體在數據共享過程中的短板是不一樣的。有一類主體,比如政府或傳統金融機構,有非常具有優勢的結構性的、有價值的數據。如何賦能這一類主體,使它具有動力并且有能力來開發自己有價值的信息,是一個關鍵。而對于現在已經掌握了大量行為數據的主體之間,如何激發他們通過技術和市場實現分布實施的數據共享,是一個關鍵。對于現在大量存在的微觀主體特別是企業,如何讓他們通過數字化轉型,能夠規范的實現數據的歸集轉化,也是一個關鍵。所以,基于不同類型的主體,可能要著眼于不同的著陸點來推動數據的共享。
而對于平臺金融科技的監管來說,數據治理是最底層的制度支撐,數據共享推動的越完善,金融科技未來的發展前景就越光明。
END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