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道格拉斯·諾斯(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來源:節選自《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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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社會科學的理論化,暗含地或明確地,都建立在人類行為概念的基礎之上。有些研究進路基于經濟學理論中的期望效用假設(expected-utilityassumption),或是這種行為假設在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中的延伸,近似地,可以將它們稱作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theory)。而另有一些進路則針對傳統經濟學方法提出了一些相當基礎性的問題。盡管就我所知,只有極少數經濟學家真正相信經濟學的這種行為假設能準確地反映人類行為,但他們中的絕大多數的確相信:這種假設對于構建經濟學的市場行為模型是有用處的,并且,對于政治學研究和其他社會科學研究來說,盡管其不如在經濟學領域中那樣有用,卻仍不失為一種最好的方法。
而我相信,正是這些傳統的行為假設,使經濟學家未能把握住那些較為基礎性的問題,社會科學要想繼續發展,就必須對這些假設進行修正。行為人的動機比之現有理論所假定的要復雜得多(其偏好也不穩定得多)。在行為假設中更有爭議性的(也更難于理解的),是其中所暗含的:行為人的認知系統能提供關于世界的真實模型來指導他們選擇,或者至少,行為人接收到的信息將會使原本發散的模型趨于收斂。就我們所關注的大部分有趣的問題而言,這顯然是錯誤的。個人做選擇所依據的是源于主觀、在個人間發散的模型,人們接收到的信息是這樣的不完全,以至于在大部分情況下這些發散的主觀模型完全沒有顯示出收斂的趨勢。只有理解了這些對人類行為假設的修正,我們才有可能說明制度的實存與結構,也才能解釋制度變遷的方向。在本章,我將首先考察期望效用理論,接著探討動機問題以及環境的復雜性與行為人所擁有的主觀模型之間的關系,最后,將運用這些觀察來解釋制度的實存。
那么,在一個無制度的(institution-free)或至少制度運作是無需成本的世界里,人們會有怎樣的行為呢?讓我先引述馬克·馬奇納對期望效用理論的意義的一段說明,這是新古典經濟學最基本的行為假設:
作為一種有關個人行為的理論,期望效用模型與標準的消費者理論有著許多相同的基本假定。兩種理論都假定選擇的客體——無論是商品組合還是獎券——都能被毫不含糊地、客觀地描述出來。在可選集合相同(如,有同樣的預算約束)的情況下,選擇也將是相同的。兩種理論又都假定:個人有能力進行必要的數學推導以決定實際可行的可選集合,比如,能對置于不同尺寸的容器中的商品進行數目上的相加,或是能計算復合事件或條件事件的概率。最后,在這兩種理論中,我們都假定偏好具有傳遞性(transition),這樣,當一個人認為甲(一種商品組合或風險資產)比乙好,而在乙、丙之間又偏好乙時,那他或她在甲、丙之間必然是偏好甲的。
在過去的20年里,這一進路遭到了猛烈的攻擊,但同時其也不乏強有力的辯護者。攻擊主要來自于實驗經濟學方法和心理學家的研究,還有些來自于經驗研究。他們都發現了與這一進路有關的重大經驗性異常情況。簡單地,這可分為以下幾類:違反傳遞性假設;框架效應(framing effects),即對同一個選擇問題的不同表述方式有可能造成不同的選擇結果;偏好反轉(preferencereversals),即人們對物品進行評估時所陳述的排列次序與人們直接進行選擇時所表現出來的排列次序相矛盾;以及,在不確定性選擇中主觀概率的形成、控制和運用方面的一些問題。
這些異常情況大多得自于精心設計的實驗,并且這些實驗只針對有限的幾個問題。它們并不能直接適用于此處的主題,即,行為假設對制度的形成、確切地說對制度實存所起的作用。這正是我要在本章稍后部分討論的。但是,這些研究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基礎,使我們能審慎地思考那些必須要進行檢驗的問題。
也許,對新古典行為假設的最好總結來自于西德尼·溫特的工作。他所謂的“對新古典之行為假設的經典辯護”由七個步驟所組成。它們是:
(1)經濟世界可以被合理地認為是處于均衡狀態中的。
(2)單個經濟行為人重復地面對相同的選擇情況或一系列十分相似的選擇。
(3)行為人有穩定的偏好,這樣,就可依據穩定的標準來對個人的選擇結果進行評估。
(4)重復地遭遇,這使每個行為人都能識別并抓住任何有可能改進結果的機會,并且,對于廠商來說,唯有能做到這一點,才不至于在競爭中被淘汰。
(5)因此,當單個行為人無法最大化其偏好時,均衡就不會出現。
(6)由于世界近似于均衡狀態,因而這起碼也近似地展現了“行為人是追求個人最大化的”這一假設的情況。
(7)適應性過程的細節是復雜的,并可能因人或因環境而異。相反,與最優均衡相聯系的規律卻是相對簡單的;于是,增進經濟理解力的省事的方法是:從理論上去探討這些規律,再將所得到的結果與其他一些觀察進行比較。
在此有必要強調一點:經濟學家的行為假設并非意味著所有人的行為都與理性選擇相一致。但是,他們卻從根本上依賴于這樣的假設:競爭力量能使那些按理性方式行事的(如前文所描述的)人幸存下來,而另一些不這樣做的人將被打敗;因而在一個演化的、競爭的環境(符合所有新古典經濟學有關稀缺和競爭的基本假設)中,能被不斷地觀察到的行為一定是出自于那些按照這種標準行事的人。在我批駁這種觀點及其在制度經濟理論中的延伸之前,謹慎地提及它的成功之處是很重要的。在上述的條件能近似達到的情況下,新古典模型對于分析經濟現象還是相當有效的。例如,在金融學研究中,由于金融市場通常具有不少上述特征,因而運用前述之簡單假設就曾取得過巨大的成功。
要探討理性選擇進路在制度研究方面的缺失,我們必須深入分析人類行為的兩個具體方面:(1)動機,(2)對環境的辨識(deciphering)。人類行為看起來遠比蘊涵在經濟學家的個人效用函數模型中的來得復雜。在許多情況下,人們不僅有財富最大化行為,還有利他主義以及自我實施的行為,這些不同動機極大地改變了人們實際選擇的結果。同樣,我們發現,人們是通過某些先存的心智構念(preexistingmental constructs)來處理信息、辨識環境的。先存的心智建構幫助人們解讀環境并解決所面對的問題。要理解這些問題,就必須將參與者的計算能力以及所要解決的問題的復雜程度同時都考慮到。讓我們先從行為人的動機問題開始。
近年來,為了探詢許多存在于動物和人類類似行為模式間的,有關于基因存活(geneticsurvival)的基本特征以及演化發展的對應事件(parallels),社會生物學家與經濟學家的工作被結合到了一起。許多經濟學家發現這一進路不僅是相宜的,還能在人類行為方面有許多新的發現。杰克·赫舒拉法將生物演化模型與經濟社會學中的模型作了如下比較:
演化模型都有某些特征。首先,它們研究的是群體(populations)。即便我們在說的似乎是個體,但只要其變遷過程是演化的,則仍可將其視為處于變化中的微觀單位(micro-units)的群體。于是,在單個人體內一種疾病的演化過程,便是一群群細菌、抗體、細胞(等)之間相互關系的函數。同樣,一個國家的經濟演化就是一群群個人、貿易單位(等)之間相互關系變化的產物。演化模型代表了一種持久性(遺傳)與變異的結合。它必須同時包含不變的與變動的要素,如果一個系統被認為是演化的,那么即使是其中的變動要素也必須是可遺傳的(heritable)。在生物演化方面,研究重點是:從一代到下一代所發生的差異性存活以及有機體類型或特征的再造(reproduction)。這里,持久性是由于編碼遺傳指令(基因)的固定模式導致了孟德爾式的遺傳。而變異則源于一些力量,包括:內部遺傳指令的突變(基因復制錯誤),有性繁殖中的基因重組,以及來自外部的自然選擇壓力。社會經濟演化主要涉及的是社會組織的不同模式所表現出來的成長與存活的差異性。其主要遺傳成分是社會慣性的重負(deadweight),而刻意的教化傳統則支持了這種社會慣性。至于變異方面,則與突變(當我們學習傳統時發生了復制錯誤)相似。此外,自然選擇也同樣有效。最后,模仿和理性的思考構成了社會經濟變異的額外的、非基因的來源。
這種演化模型中的“效率”一詞,并不一定具有經濟學家賦予這個術語的那種好的意思,而卻時常與那些通過損害其他群體而獲取群體優勢的行為聯系在一起。不過同時要說明的是:該模型也可以將利他主義包含在內,道金斯已經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這一進路甚至與聲譽、信任以及另外那些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利他主義的人類行為的形成方式相一致,而與在特定情況下被認為是最優生存特性(trait)的個人財富最大化原則不相一致。
這樣,我們就可以在個人期望效用模型的框架內,加入某些特定的利他主義成分,來建立一個關于復雜人類行為的更為精致的模型。但貝克爾在其家庭研究中卻提出了另一種進路,他將利他主義視為另一種意義上的效用最大化行為,認為人們能從他人的幸福中獲得效用。顯然,這個問題要比家庭利他主義深得多。實驗經濟學領域的研究以及許多心理學家的工作都指出:搭便車(free- rider)、公平、正義等均會進入效用函數,且未必與上述之狹義的最大化假設完全吻合。在議員的投票行為中,這些問題就反映出來了。眾所周知,議員的投票行為無法在嚴格定義的委托—代理模型(principal/ agentmodel)中得到解釋。在這種模型中,代理人(議員)忠實地謀求著委托人(選民)的利益。而我們知道,代理人自身的效用函數——他或她本人認為世界該當如何——顯然影響著結果。
從我們所掌握的有關意識形態(ideologies)、利他主義以及自我施加的行為標準等方面的證據來看,財富與這類價值之間的交換關系表現為一種斜率為負的函數(a negativelysloped function)。也就是說,當個人表達其自身價值觀以及利益的價格較低時,這類價值就會成為影響選擇的重要因素;而當個人表達其自身之意識形態、規范或偏好所要支付的價格十分高時,這些價值對人類行為的解釋力就要小很多。我還會再回來討論這一觀點,因為這對于我們理解制度及其影響決策的方式來說,實在是大有助益的。我想要指出的是:制度能從根本上改變個人的支付價格,這就使得思想、意識形態以及教條等時常在個人選擇中扮演重要角色。
理解人類行為的第二個關鍵要素是:對環境的辨識。這一問題在標準的經濟學家的節目單(repertoire)上是很少或根本不會出現的。盡管盧卡斯也承認:假使參與者不去學習或事實上不存在穩定的均衡與競爭(即溫特所提出的那種含義),則理性預期模型(rationalexpectation model)的結果就無法達到,而正是因為這些條件,才使人們在選擇時的取舍變得清楚明了。從表面上看,穩定的均衡以及有關備選方案知識的假設是很有吸引力的,因為我們的生活被例行公事所充斥,選擇之事看起來也都是些既尋常、重復,又再清楚不過的,從而我們在一天中所做的90%的行動都根本無需太多思考。但實際上,正是那一系列嵌入其間的制度實存,才使我們可以這樣不假思索地作出這樣那樣的選擇。我們理所當然地行事,是因為交易結構的制度化降低了不確定性。而當我們一旦離開了人際關系化的、重復行動的選擇環境,轉而面對非人際關系化的、不重復交易的選擇時,結果上的不確定性就會增加。我們面對的問題越是復雜、獨特,結果就越是不確定。我們尚無能夠有效預測結果的理論,并且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所接收到的信息,通常也不能被用來更新模型以改善預測結果。赫伯特·西蒙針對這一問題作了如下的精彩闡述:
如果我們承認價值是給定的、一致的,如果我們假定我們對這個世界的客觀描述是真實可靠的,再加上,如果我們假設決策者的計算能力是無限的,那么就可得出如下兩個重要結論:首先,我們不需要區分真實世界與決策者對其的感知,因為他或她感知到的世界是真實可靠的;第二,僅憑我們對于真實世界的知識,而無需了解決策者的感知或其計算模式,我們就可以完全地預測到理性決策者將要做出的選擇(當然,我們尚需要知道他或她的效用函數)。
但如果,從另一角度看,我們接受這樣的觀點,即決策者無論是知識還是計算能力都十分有限,那么,我們就必須要在真實世界與行為人對其的感知、推理之間進行甄別。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構建一個有關選擇過程的理論(并進行實證檢驗)。我們的理論不僅要涵蓋推理的過程,還必須涵蓋那種形成行為人有關決策問題的主觀具象的過程——他或她的框架(frame)。
新古典經濟學中的理性人總能在給定的效用函數下作出客觀的、真實的(substantively)、最好的選擇。而認知心理學(cognitive psychology)中的理性人,則是在可得的知識與計算手段的條件下,用程序合理的方式作出他或她的選擇。
依我看來,西蒙的論述切中了這個問題——主觀的、處理過程不完全的信息為何能在決策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肯綮。它同時解釋了:建立在對現實的主觀感知基礎之上的意識形態是決定人類選擇的重要因素。他在討論中引入了我們所擁有的信息的復雜性與不完全性,以及我們為辨識這些信息而付出的探索與努力。他的理論強調,面對這樣的復雜性,有必要建立起有關人類互動的常規(regularized)模式,并指出這些被我們稱之為制度的規律性互動,也許很不充分或者遠非任何意義上的最優。簡言之,以這樣的視角來研究人類是如何行動的,才是與有關制度形成的觀點相一致的。有關制度的形成問題,本章后面部分還將會討論。
在《可預期行為的諸種起源》一文中,羅納德·海納道出了許多相同的觀點。他認為:存在于代理人的辨識問題的能力與選擇最佳方案的困難之間的差距——他稱為CD差距(CD gap)——是了解人類行為方式的關鍵。其論著建立在一個簡單的理念上,即:CD差距越大,則代理人越有可能采用常規性的且十分局限的模式來應對與這種差距相聯系的復雜性與不確定性。海納指出,事實上,這種不確定性不僅產生了可預期行為,還是制度的根本來源。海納文章的獨到之處在于:它試圖將不確定性以及行為與制度的創建聯系在一起。但他的框架是演化論的,故而無法將對公正的主觀感知引入到個人的行為決策中去。
讓我們回到經典式的辯護那里,并回應溫特所提到的七點,以此來對前文的討論作一總結。
(1)對某些目的而言,均衡概念是一個有價值的分析工具,然而就我們所關注的大部分問題來說,均衡不只是一個。多重均衡之所以產生,原因是“存在著一個理論連續體(continuum),代理人持有之并據此行事,其所遭遇的事件不會使他們改變原有理論”。
(2)盡管單個行為人時常面對重復的情形,并且正如上面所提到的,他們在此情形下能夠理性地行動,但同時,他們也常常面對獨特的、不重復的選擇,而在這類選擇中,信息是不完全的,結果是不確定的。
(3)盡管貝克爾和斯蒂格勒極為成功地運用相對價格的變化來解釋偏好的許多顯著性變化,但偏好穩定性問題顯然沒有這么簡單。這不僅是因為在心理學研究的分解層次(disaggregatedlevel)上出現了許多例外情況,還因為歷史證據明確地表明偏好是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的。據我所知,還沒有什么辦法可以解釋19世紀奴隸制的消亡,除非將“一個人擁有另一個人的合法性”觀念的轉變考慮在內。
(4)行為人當然希望能夠改善結果,但信息反饋系統可能非常差,從而使行為人無法識別出哪個才是更好的備選方案。
(5)競爭也許是無言的,信號可能是混亂的,從而調整可能是遲緩的或被誤導的,這樣,經典的演化論結果可能在相當長時間里都無法獲得。
(6)世界歷史進程中的大量事實,絕非簡單的理性非合作行為所能涵蓋的。
(7)經濟學家的行為假設對于解決某些特定問題是有用的。但就社會科學家所面對的許多問題而言,它們則力不能逮,而且,它們還成為了理解制度的實存、形成及演化等問題的根本性障礙。
如果能用一個精確而簡潔的行為模型來總結本章,那就再好不過了。這一模型不僅要能解釋為何制度是人類處理信息的方法的必要延伸,還應該能預期那些決定選擇的各種復雜而又相互攙雜的動機。在這方面,我們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事實上,已經取得的成果將足以解釋制度的存在,也能(粗略地)解釋那些有助于型塑制度的行為人的動機,并且還能為將利他主義以及其他一些非財富最大化價值引入選擇集合提供一些分析手段。
制度是為了降低人們互動中的不確定性而存在的。不確定性不僅來源于所要解決的問題的復雜性,而且還來源于個人所擁有的解決問題的“軟件”(這里套用一個計算機名詞)。上文的論述絲毫沒有意指制度就一定是有效率的。
環境的復雜性問題將是下一章的主題。在此,能夠較有把握的是:不確定性源于人類互動過程中個人所擁有的有關他人行為的信息的不完全性。個人計算能力上的局限則是由處理、組織及利用信息的心智(mind)能力決定的。人的心智能力與辨識環境時的不確定性結合在一起,便演化出了旨在簡化處理過程的規則和程序,由此而形成的制度框架通過結構化(structuring)人們的互動,限制了行為人的選擇集合。
毫無疑問,處理信息的心智能力是有限的,但行為人的動機又是怎樣進入到決策過程中的呢?在一個嚴格的社會生物學模型中,追求最大化存活顯然是行為人的一個潛在動機。這種動機有時——但并不總是——與財富最大化行為是一致的。既然行為人的處理能力有限,那么用環境的復雜性就可以解釋人們對現實世界的主觀感知。這種主觀感知影響著人類對制度環境的理解,甚至影響著人們對制度環境是否公正的感覺。拿一些經典的例子來看,人們不難理解為什么一個產業工人會感覺到他或她受到了資產階級的剝削,或者19世紀后期的美國農民會認為鐵路應對他們所受的苦難負責。在這兩個例子中,都有現成的意識形態架構來解釋和說明他們的苦難。然而,那些依據主觀感知來行動的人們卻能克服搭便車問題,這一事實相對而言似乎更難解釋。
假使那些更廣泛的人類行動——如匿名無償獻血、完全信守宗教戒律、甚或為了抽象的目標而犧牲個人生命——只是孤立事件,那就無需對其加以考慮(就如同許多新古典經濟學家所做的那樣,將其擱置一邊)。但很明顯,它們不是孤立事件,并且如果我們想要進一步增進對人類行為的理解,就必須將它們考慮在內。盡管我們對動機的理解還很不夠,但是,通過明確考察制度通過何種渠道改變基于個人信念所支付的價格從而非財富最大化動機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個人選擇,我們就仍然能夠取得重要的進展。在后面的章節里,我們將研究這些問題。只是,在此之前,我們還必須詳細探討這樣一個問題:環境何以會如此復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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