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中的一些特殊人群總是熱衷于給自己搞一個外籍身份。然而奇怪的是,他們搞到外籍身份之后,多半仍舊賴在國內大混特混,這又是為何呢?如果你還記得歷史課本上的治外法權、超國民待遇這些名詞,你就會知道頑固的特權思想是他們樂此不疲的一個不能忽視的原因。
這就好比清朝末年西方列強進來那會,一些格外機靈的人選擇去給他洋大爺做奴做仆來獲得外籍關系,就是看中了做半個外國人所能得到的特權身份。
但如此得來的特權顯然是屈辱的特權,他們不得不在一面趾高氣揚做人上人的同時,又必須在另一面更奴顏婢膝地做人下人,人格精神上難免會出現分裂,阿Q的精神勝利法都是跟他們學的。
近代西方人在別國以外國人身份享受超國民特權待遇的方法,主要有兩個,大致在二戰之前是依仗船堅炮利,在二戰之后則是靠話語權,這種話語權自然也是他們依靠強力手段得來的。
1·“最低國際標準”幌子下的最高特權待遇
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歐美國家就針對他們在別國的待遇問題,提出了一個名為“最低國際標準”的待遇主張。
實際上,當時世界在外國人待遇這個問題上,是有一個“國民待遇標準”主張的,其觀點是外國人只應該獲得與東道國國民相同的待遇。很顯然,這個觀點的出發點是尊重東道國的法治主權,而這恰恰是當時歐美列強不愿意也不可能尊重的。
所以,他們提出了一個聽起來很低、實際上很高的“最低國際標準”。
這個“最低國際標準”究竟高在哪里呢?有“現代國際法之父”之稱的德國法學家拉沙·奧本海(1858年—1919年),在一百多年前說:“(在外國人待遇問題上)存在著一個最低限度的文明標準,而一個國家如果不能達到這個標準,就要擔負國際責任”。
從拉沙·奧本海的生卒年就可以看出來,他是近代為西方爭奪特權待遇國際話語權的始祖級人物,他所謂的“最低限度的文明標準”自然就是西方標準。他們鼓搗出一種凌駕于東道國國內法之上的國際法,以法上之法的形式在東道國獲取超越東道國國民待遇的特權待遇。
西方人在第三世界國家索取治外法權、超國民待遇的種種行為,便由此披上了西方文明的所謂高貴外衣,這個所謂的“最低國際標準”就成為他們向第三世界國家謀取特權待遇的借口和幌子。
近代西方的文明是“文明國家”的“文明”,“文明國家”在近代史上大概算是一個特定的歷史詞匯,其含義遠沒有字面上看起來那么褒義。因為在近代史上,文明國家專指殖民國家,與文明國家相對應的落后國家則專指殖民地國家。
殖民國家的殖民者是文明的,殖民地國家的被殖民者是不文明的,這就是近代史上西方列強建立的價值邏輯,也是他們延續至今的話語權優勢。
對于西方建立起來的這種價值標準,如果是小國達不到這樣的標準,那可能就給了西方國家發動戰爭的理由;如果是大國達不到這樣的標準,那就是給了西方國家實施各種制裁的借口。
這一點在今天依然如此,相信沒有人會對此感到陌生了吧。
2·卡爾沃條款——來自拉美國家的抗爭
對于應該給予外國人何種待遇這個問題,對第三世界國家來說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或外交問題,而是涉及到一個反殖民反霸權的問題,“卡爾沃條款”就是第三世界國家發起抗爭的一個代表性體現。
“卡爾沃條款”的提出者是南美著名國際法學家卡洛·卡爾沃,曾任阿根廷外長的卡洛·卡爾沃在19世紀60年代提出了關于外國人待遇的重要原則:
- ①外國人一經被允許進入所在國,即視為已默認作為該國國民看待,不能享有高于該國國民的待遇;
- ②外國人在所在國只能享受無差別待遇,如果遭受損失,只能根據所在國國內的司法體系尋求救濟。
“卡爾沃條款”最為人所稱道的核心主張就是“平等”,這體現為“國家間的平等和本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平等”,其核心觀點是“不干涉外國人與本國國民之間的平等待遇”,他給出的結論是“政府對外國人所擔負的責任不能超過對本國國民所擔負的責任”。
在“卡爾沃條款”的原則里,歐美國家弄出來的外交保護、國際仲裁、國際司法管轄等等花哨,統統都被丟進了垃圾桶,這是對西方控制之下的價值秩序的一記重擊。
“卡爾沃條款”的可取之處是顯而易見的,它是國民待遇原則在外國人待遇問題上的重大回歸,體現了第三世界國家內部對取消長期以來外國人特權待遇的強烈呼聲。
此外,這個條款令人思考的不僅是西方人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待遇問題,它也讓人思考第三世界國家的人在西方國家受到的待遇問題。
實際上,西方價值標準中的很多邏輯都是單向的,簡單來說就是你必須按我的標準來優待我,而我卻不必以同樣的標準對待你,“自由美利堅,雙標每一天”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希望有一天,西方國家對待來自于第三世界的入籍者,能夠真正給予他們不分種族膚色的同等國民待遇,最好是能給予所謂“最低國際標準”的超國民待遇。
這樣,就好讓國人中的一些外籍人士都能安然長留他們的入籍國,而不必再因為某些目的而留下來做外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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