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3日,接到消費者黃女士投訴其在倉山轄區的福州茂洲置業有限公司購買了樓盤,商家事先承諾提供的房屋為精裝修房,且帶領黃女士前往精裝修樣品房觀看,但后期簽訂合同時商家以沒有精裝修房屋合同為由簽訂了毛坯房合同,并交付首付款83萬。直至交房時才得知,商家提供的房屋實際為毛坯房。黃女士多番自行協調未果,遂向倉山區市場監管局求助。在倉山區市場監管局介入調解后,發現福州茂洲置業有限公司位于倉山管控區內。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管控區實行“人不出區”相關規定,倉山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啟動“遠程調解”投訴舉報應急機制,搭建三方聯系橋梁,確保訴求調解不中斷。經多次協商,3月25日,黃女士拿到全額退款,此次調解圓滿解決,黃女士在電話里連連感謝。
分析一:
對于商家以精裝樣品房展示,實際銷售毛坯房的行為,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倉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責令商家立即改正,建議雙方解除因誤解定力的合同,并退還貨款。商家表示接受。
分析二:
對商家承諾退還貨款,確遲遲以內部流程為理由,拖延的行為,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因售樓部位于疫情封控區旁,且蓋山鎮全域列為疫情防范區,為減少人員接觸,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倉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電話調解的形式,就商家拖延退還貨款問題,向商家講明法律責任,商家最終于3月25日,全額退還消費者83萬元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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