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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調控模范生長沙,想出了一個“出租換房票”、“兩難自解”的妙招兒。
哪兩難?
一難:公共租賃住房15萬套的任務難籌集;
二難:房地產銷售失速;
于是,一個“天才”主意出爐了:你把房子租出去,就不受限購約束,就可以買房了。
新政出臺之后,收獲了廣泛的好評。
在鋪天蓋地的贊譽聲中,我的長沙朋友小強,弱弱地發來一句:
“我好好的商品房,怎么變成保障房了?”
怎么就是“保障房”了呢?咱們先看看這次新政的要點:
業主選擇將存量房盤活供作租賃住房,應與試點企業(長沙房產集團和長沙市建設發展集團)簽訂《長沙市盤活存量房供作租賃住房合作協議》,要求運營年限不低于10年,并在不動產登記系統中進行標注。
住房租賃企業須在商業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地的區、縣住建(住保)部門備案,并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租賃資金監管賬戶須與服務平臺房屋交易資金監測專戶對接,租賃住房的租金、押金、傭金均應納入監測監管。
存量房業主與試點企業簽訂《協議》后,既可以委托給試點企業出租運營房屋,也可以選擇自行出租運營房屋,均須納入服務平臺監管。
履約期內,房屋業主可進行房屋交易。但長租房交易后,不動產權屬證書上仍標識為長租房,購買方需確保《協議》履行期滿。
研讀了一番,小強說:
“保障房任務交給我,商品房銷售去庫存也交給我,突然感覺自己格局一下子打開了!”
上一個有這種感覺的,恐怕還是《大明王朝1566》里的建德災民。
這部劇中,面對財政缺錢、災民需要賑濟兩個難題,京官高善文提出了一個妙計:
“以改兼賑、兩難自解”。
什么意思呢?
種桑養蠶搞紡織,出口創匯能解決財政問題;
那么,災民把田地賣給織造商種桑,拿了錢獲得了賑濟;
織造商有了田地,種上桑樹,有了穩定的供應鏈,就能把出口貿易搞上去。
很完美的計劃啊,為什么最后會變成災難?
因為這個計劃中,所有的成本,都由災民承擔。
即便是給出了一個所謂的“賣田”救濟機制,但在水災之中,災民并沒有任何博弈能力,只能任由織造商壓低田價,賤賣良田。
大明王朝賑濟災民的法定義務,被“以改兼賑”的所謂巧妙方案,給擺脫掉了。
當然了,電視劇終歸是虛擬的,大明朝建德縣的災民和如今長沙的市民也沒有可比性。
但有一點是共通的:政策成本誰來承擔。
貳
在這個“出租換房票”的方案中,業主讓渡了自己的房產,使其變成某種意義上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換取一個“替市場去庫存”的機會,這真的合理嗎?
當房屋托管給國有企業運營之后,在10年租賃期內,如想“退出”,購方需要繼續履約,難道不會導致房源較難出手或折價?
我們都清楚,商品房、保障房,本質上是不一樣的。
前者是私人的,后者帶有公共屬性。
商品房,租不租、租給誰、租多少錢,是完全市場化行為,而公共租賃住房卻并非如此。
把房屋的產權、居住權、租賃權分開,是很好的想法,對于盤活存量、擴大有效供給、讓資源有效配置,是好的。
但前提是遵循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對產權的尊重。
退一步說,在房地產調控松綁的大環境下,解除限購真的需要附加這些條件嗎?
目前各地救市政策目不暇接,很多省會級城市也放棄了扭扭捏捏,直接大大方方幅降低限購門檻。
對這些政策,從上到下,都是持肯定態度的。
就長沙本地市場而言,一季度商品房銷售下跌18%,到了4月份,直接同比接近腰斬。
預期變得很差,市場失速明顯,這種時候,救市政策步子大一點、激進一點,完全沒有問題,何必非要“一石二鳥”?
出租換房票,是在解除限購基礎上,設定了新的購房門檻,消費者會買賬嗎?
最后還有一個靈魂之問:
現在都不買房,是因為缺房票嗎?
“我不考清華,是因為不喜歡嗎?”
胡 Sir 不 胡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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