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職務犯罪辯護律師、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信用卡透支消費屬正常。所謂信用卡,其主要功能就是透支,透支使得持卡人得以購買超出自己現有支付能力的商品或服務。
一些銀行在持卡人逾期后,僅因其未能按時、足額還款,經原告(銀行)多次催收,被告(持卡人)仍未清償款項,便“采用司法手段“、”通過刑事和民事的方法“維護權益。也有一些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加區別地將民事案件移動公安機關處理。
結果就導致一些原本游離于刑法之外的用卡人,突然之間成為了犯罪分子。這種現象的存在,在維護了信用卡交易的正常秩序,保護了銀行利益的同時,也讓一些人(包括大量缺乏犯意的人)走上了社會對立面,背上了罪犯的標簽,對社會和諧構成一種潛在的威脅。社會公眾,尤其是司法機關,應當理性看待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綜合權衡利弊,審慎處理。(臧德勝:《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審判思維與方法》)
《刑法》第196條規定了4種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類型,其中對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刑法》規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由此可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有效催收+不還。
以上各要素缺一不可。也即:不能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發布了《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18〕19號,以下簡稱“兩高《解釋》”)。根據兩高《解釋》,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根據兩高《解釋》,信用卡詐騙罪的限額起點是5萬元,“惡意透支“經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才構成犯罪。
以下本文通過總結案例,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非法占有目的認定過程進行分析,供刑事辯護律師辦案時參考。
案例I:被告人歐××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0525刑初104號
裁判理由:首先,被告人在辦理信用卡時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被告人按照銀行的相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符合申領條件。其次,被告人在透支信用卡時不應認定為其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因其使用信用卡基本上用于投資經營,投資經營亦會產生收益,盡管可能存在投資經營風險,但不應認定為其無償還能力。且其胞兄歐某1為信用卡提供擔保。最后,被告人將涉案信用卡的大部分透支款項用于經營投資,而非奢侈品消費或者無節制消費。
被告人后因經營投資困難導致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能歸還,被告人一直積極與銀行協商還款事宜,未有變更聯系電話、變更地址等逃避催收的行為。被告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II:李×康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7)粵0902刑初167號
裁判理由:在本案中,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項全部用于被告人的企業經營,后因經營困難導致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能歸還,但從涉案信用卡還款情況及被告人應對催收的態度來看,李×康于2013年1月27日透支500000元后一直都按約還款,至2015年2月4日起,被告人開始無法按照銀行規定的時限償還透支款,在銀行的催收下,其于2015年6月10日還款30000元,若被告人李×康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就不會在逾期四個月后還向銀行償還這一筆數額不小的透支款項。
同時,被告人在逾期未能繼續歸還欠款后,經常與銀行的工作人員李某1保持通話表示愿意歸還欠款,只是申明企業經營困難希望暫緩還款,且被告人被抓獲歸案前一天仍與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其經營的企業內協商還款事宜。可見其一直積極與銀行協商還款事宜,未有變更聯系電話、變更地址等逃避催收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III:陳×鋒信用卡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粵08刑終61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上訴人陳×鋒通過與中行湛江分行簽訂家居裝修分期協議,因此取得銀行資金20萬元,雙方之間屬于借貸合同關系,上訴人陳×鋒套取現金20萬元挪作他用,且部分資金逾期未還的行為,屬于民事調整范圍,不屬于超額、超時惡意透支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IV:范×羽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7)粵0111刑初1661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依據刑法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為構成要件,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范×羽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證據僅能證實其透支信用卡款項逾期未還,無法證實范×羽具有非法占有銀行款項的主觀故意,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指控范×羽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證據不足。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V:孫某某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冀0703刑初30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孫某某申辦信用卡的相關資料、張家口市雙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人范和斌的證言及涉案銀行卡流水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孫某某以真實身份信息、年收入能力辦理信用卡,且前兩年一直正常使用。雖然孫某某在使用信用卡期間變更過電話號碼,但其住所地一直未變,姚家房郵政支局出具的證明及投遞郵件清單證實,農行對賬單,并沒有送達到孫某某本人手中;證人王某1、侯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孫某某不能正常還款后,其本人及通過他人多次與銀行聯系溝通,協商如何還款事宜,且在被抓獲前三天,被告人孫某某通過ATM機還款500元,上述證據證實被告人孫某某沒有逃避銀行催收及逃避還款的行為。
被告人孫某某本人提供的其經營加油站的承包合同、賬目等書證,雖因加油站已經停止經營多年,無法聯系相關人員,導致無法核實具體情況,但是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張家口經濟開發區姚家房鎮姚家房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人孫某某提供的建設工程預算書、單位工程費匯總表等書證可以證實被告人孫某某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及外欠款不能收回等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償還信用卡。
綜上所述,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孫某某主觀上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其透支行為不屬于惡意透支,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某惡意透支,數額巨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VI:陳×霞信用卡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晉01刑終13號
裁判理由:關于陳×霞賬戶中欠款組成中包含“利息、滯納金、手續費、逾期還款違約金總計67686.95元”之節,因兩高《解釋》中明確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所以,該部分利息等金額不屬于惡意透支的數額。上訴人陳×霞惡意透支金額為6198.75元,未達到刑法要求的“數額較大”的法定條件,不應當適用刑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陳×霞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VII:趙×功信用卡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吉01刑終2號
裁判理由:合議庭評議認為,從趙×功的還款記錄來看,其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分6次,每次償還2000元,雖均未達到最低還款額,但從其授信額度及所欠金額來看,并非遠低于最低還款額,其具有一定的償還意愿;且其提出曾因交通肇事大額賠償了被害人,導致無力償還所欠信用卡欠款,而其交通肇事的賠償時間恰在信用卡還款期限內,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尚不能排除該客觀因素存在的可能性;因此,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實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銀行出具的催收電話記錄顯示自2015年4月24日收到最后一次還款2000元開始,對趙×功的電話催收結果大多為無人接聽、空號狀態,認定二次有效催收的證據不足,導致此罪的構成要件齊備與否處于不確定狀態。綜上,認定趙×功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案例VIII:張某信用卡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粵06刑終398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得出上訴人張某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透支款目的的唯一結論,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張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無罪。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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