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平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廖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宣判。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禁止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判決該火鍋店支付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2426元,并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出資在平昌縣縣城經營一火鍋店。同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應聘到火鍋店上班,負責炒制火鍋底料、配置鍋底。為提升火鍋口感,被告人廖某某授意何某某、李某某用顧客食用火鍋后剩下的廢棄油脂提煉“老油”,并添加至火鍋鍋底中再次銷售。經審查,該火鍋店銷售含“老油”的鍋底共計收入4142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本案中,三被告人銷售給顧客食用的廢棄火鍋底料(俗稱“老油”)屬于非食品原料,且回收油經過反復高溫處理,油質中會產生大量有害物質,所以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中,在對該食品犯罪行為予以刑事打擊的同時,檢察機關還通過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涉案火鍋店業主判處了銷售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加大了被告人的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更好地維護了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舌尖上的安全”關系千家萬戶,關系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這條紅線不能觸碰,否則既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更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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