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了戀愛、做“榜一”大姐,為男主播“刷火箭”“送花”進行“打賞”,花去30余萬元后,起訴法院要求退回,法院如何判?(案件來源:山西法治報)
32歲的小萌,工作穩定,有著不菲的收入,但是個人婚姻問題一直沒有解決。閑暇之余,小萌就愛刷某平臺視頻,2021年6月,小萌逛到了小澤的直播間,小澤25歲,年輕帥氣,談吐幽默,小萌被小澤吸引了,很欣賞小澤。小萌多次在直播平臺進行大額消費,購買虛擬禮物“打賞”小澤,這也引起了小澤的注意,二人開始線下聯系,并迅速從網友關系發展為親密戀人。
戀愛中,小萌不僅繼續支持著小澤的直播事業,通過平臺“打賞”小澤,而且生活中毫不吝嗇為小澤購買各種腰帶、鞋子、手機等奢侈品禮物。不知不覺中,3個月的時間,小萌通過網絡“打賞”和戀愛開銷,總共花費了30萬元。
正當小萌憧憬著二人能夠奔赴婚姻殿堂時,小萌發現,小澤不僅與自己交往,還與其他女生保持來往,二人的戀人關系迅速破裂,小萌要求小澤返還自己付出的錢財,可是小澤拒不返還。小萌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小澤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澤返還因小萌“打賞”個人獲得的直播收入和戀愛期間各項開銷,共計17余萬元。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通過打賞、贈與出去的錢財,還能要回嗎?
釋案說法
小萌和小澤的這段戀愛,不僅讓小萌錢財上遭受損失,身心也遭到傷害,本來是奔著和小澤結婚去的,結果人財兩空。
小萌給小澤的錢財性質,是贈與性質,如果符合以下三種情形,小萌可以要回錢財。
一、附條件贈與
小萌認為,自己的贈與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認為不論自己對小澤的“打賞”行為還是購買禮物行為,都是基于兩人可以締結婚姻這一目的的贈與行為,由于小澤與其他女性還有聯系,導致二人感情破裂,最終無法走向婚姻殿堂,此前贈與行為所附條件解除,小澤應返還所得的贈與款項。
小澤辯解,小萌作為用戶的“打賞”行為是為了滿足個人精神需求的一種行為,小萌所“打賞”的錢直接進入直播平臺,自己作為主播只是根據個人與公司之間的直播約定機制進行分成,二人雖然通過直播平臺相識并戀愛,但并沒有訂立婚約,也沒有達到談婚論嫁的地步;戀愛期間自己也多次告知小萌不要再通過直播平臺進行“打賞”,并且自己也給小萌購買過財物,雙方都有付出。
那么,小萌給付的錢財是否是附條件的贈與,小澤需要返還嗎?
附條件贈與,是指贈與附加條件,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行為。附條件贈與是需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本案中,顯然是小萌自己的單方面認為,小澤對此是毫不知情,贈與行為并沒有約定附加條件。因此,小萌和小澤的民事行為,并不是附條件贈與行為,而是普通的贈與行為。
二、可撤銷的贈與行為
小萌主張返還的款項17余萬元由三部分組成:一是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的2.7萬余元;二是購買物品開銷的4萬元;三是通過直播平臺“打賞”21萬余元后,小澤分成的50%。
小萌如果要回自己的17余萬元,需要證明該贈與行為是可撤銷的贈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和第六百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小萌主張的上述款項,小澤已接受贈與,財產權利發生轉移,不具有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因此,也不屬于可撤銷的贈與行為。
三、無效民事行為
小萌的贈與行為既不是附條件贈與,也不是可撤銷的贈與,是否是無效民事行為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小萌和小澤之間的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呢?小萌未嫁,小澤未娶,二人在談戀愛期間,感情破裂,小萌的打賞行為、贈與行為,系自愿行為,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也不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最終,法院駁回了小萌的訴訟請求。在此也提醒廣大網友,切記理性消費、量力而行。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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