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為了和情人保持長期不正當關系,將拌有老鼠藥的蛋糕讓妻子服用,妻子死亡。一審判處無罪,二審法院有不同看法,予以改判。(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李兵和孫麗經人介紹認識后,很快二人就步入了婚姻殿堂,李兵是一名駕駛員,收入不低,二人的生活平淡而又幸福。
可是,這一切都在李兵認識王紅后,發生了改變。王紅年輕漂亮,已經結婚了,李兵對王紅一見鐘情,在李兵的追求下,二人發生了關系。
漸漸地,二人不能滿足地下約會,李兵和王紅就商量各自離婚后,二人結婚。李兵回家就找妻子孫麗商量離婚的事,可是孫麗不同意。
李兵本可以尋求正常途徑離婚,可是李兵并沒有這么做,而是產生毒死妻子孫麗的念頭,這樣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也就都歸李兵一人所有了。
于是李兵以要“藥狗子”為由,向同單位的倉庫保管員孟亮索要老鼠藥。
李兵將孟亮給其的老鼠藥帶回家,連同家中的一小調羹及兩只方便袋先放置在家中三樓衛生間窗臺上,為了麻痹妻子,李兵回家對妻子孫麗好言好語,并哄騙妻子孫麗在三樓西房間發生關系。
隨后李兵以肚子餓要吃東西為名,到一樓取蛋糕又至三樓衛生間水池處,扒開一蛋糕將鼠藥放入其中,并將老鼠藥的紙放入馬桶沖走。后李兵將放有鼠藥的蛋糕給孫麗吃下,約10余分鐘孫麗中毒死亡。事后李兵將套手用的塑料袋、包藥的方便袋、小調羹等扔到其家對面的垃圾箱中,并沖洗了三樓衛生間的水池。經法醫鑒定:孫麗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李兵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兵否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一審法院判處李兵無罪。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法院有不同看法。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兵翻供后,現場又沒有其他直接證據,如何認定李兵的行為構成犯罪?
釋案說法
李兵先供后翻,否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承認自己向孫麗投過毒,那么,如何評價李兵的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一、李兵翻供的辯解不應采信
被告人李兵辯解在偵查階段曾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經調查亦無證據證實,其翻供理由不成立。李兵入所前身上沒有傷,且其曾向律師反映沒有受到刑訊逼供,其翻供理由不能成立。
二、孫麗明顯系他殺,不是自殺
孫麗性格開朗,未發現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相關材料,且尸檢報告和被告人李兵供述證實,被害人孫麗死前曾與李兵發生過性關系,說明被害人對李兵并無排斥心理,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殺的可能。
三、李兵投毒殺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被告人李兵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其作案經過,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與他人有婚外情,向同事索要鼠藥、和被害人發生關系及被害人死亡后的情況等,從水池邊提取的擦拭物中檢測到呋喃丹成分,勘驗、檢查報告能反映被害人系呋喃丹中毒死亡,這些都能與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供述的作案過程相互印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李兵供述證實作案當天凌晨李兵才拿到鼠藥并放置衛生間窗臺上,當晚即實施投毒殺人行為,之間間隔時間不長,孫麗在當天凌晨誤食鼠藥的可能性可以排除。
四、雖無直接證據,但各間接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李兵犯罪時,沒有其他證人,現場只有死者和李兵二人。但是李兵在偵查機關排查時作了2次無罪陳述,后在偵查階段做了11次有罪供述,第一次有罪供述詳細,所供的作案過程連貫、自然,細節突出,其中一些情節系先供后證,證明力強。
如被告人李兵主動供述了將鼠藥倒入蛋糕,讓被害人孫麗吃下蛋糕并飲水,約10分鐘后死亡的過程,得到了公安機關之后出具的死因鑒定的證實,其中飲水的細節與法醫出具的死亡時間分析意見中提到的被害人在死亡前較短時間內曾飲水的情況能夠相互印證;其所供述的被害人孫麗吃下蛋糕后,喊難過、全身出汗、呼吸急促等癥狀與此類農藥中毒的臨床表現相符合。
偵查機關對作案現場進行再次勘驗,在洗臉池臺面的黃色斑點中檢測出鼠藥成分,結合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提取黃色斑點的位置在洗臉池靠近墻面的左側臺面,相較于洗臉池的其他位置被接觸和破壞的可能性小,且該相對隱蔽的證據系根據被告人李兵供述稱在洗臉池上將鼠藥放入蛋糕這一細節才發現的,與被告人李兵供述的整個作案過程能夠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被害人死亡與被告人李兵的投毒行為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李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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