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女子在痛失丈夫后,獨自撫養幼子,而更讓女子傷心的是,丈夫的妹妹居然拿出一張遺囑,說哥哥把錢全部留給自己,女子一怒之下,起訴到法院。
蘇夢露和丈夫李曉兵相識相戀后,育有一子李澤,生活平淡幸福。可是突然有一天,丈夫李曉兵自殺身亡,蘇夢露還沒從丈夫死亡的陰影中走出,卻又陷入了更大的痛苦之中。
這天,蘇夢露去銀行取錢,發現丈夫李曉兵銀行卡內的160多萬元存款,全部被人轉走了,蘇夢露找到銀行工作人員,詢問錢的去向,竟然是被自己的小姑子李曉紅轉走,隨后又轉給了自己的婆婆。
這些錢是自己和丈夫辛苦打拼掙下的,還有一個年幼的兒子需要撫養。蘇夢露找到李曉紅,要求對方歸還錢財,不料李曉紅拿出一張遺囑,上面寫有“因為得了不治之癥,所以先走一步,對不起!我很累,我很難受!我的全部遺產留給我妹”,李曉紅認為哥哥把錢全部留給了自己,自己不需要歸還。
蘇夢露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紙訴狀將小姑子和婆婆告上法院,要求歸還屬于自己和兒子的那一份遺產。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蘇夢露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丈夫有權將全部財產給別人嗎?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釋案說法
一、李曉兵所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李曉兵可以將自己名下的財產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
李曉兵自己書寫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雖然李曉紅拿出了李曉兵立的遺囑,但卻缺乏落款時間,沒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規定,該遺囑不是有效遺囑。
二、遺囑無效的情況下,財產如何分割呢?
經法庭調查,李曉兵除了160萬元存款外,名下還有車輛、理財等財產30萬元,共計190萬元。這190萬元系李曉兵和蘇夢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本案中,雖然190萬元的存款都是在李曉兵名下,但這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每人享有50%的份額。也就是說,190萬元中,有95萬元是蘇夢露的財產,95萬元是李曉兵的遺產。
在李曉兵自書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李曉兵的95萬元遺產,應當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律對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李曉兵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妻子蘇夢露、兒子李澤、父母四人,四人應當各繼承李曉兵財產的四分之一,即每人23萬余元,因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的李曉紅是沒有繼承權利的。
最終,法院判決車輛歸蘇夢露所有,公婆和小姑子支付蘇夢露100余萬元,幼子李澤分得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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