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惠水縣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男子為他人裝修后,多次向戶主索要工錢,戶主拖著不給,男子將地板墻磚全部砸壞。
周某甲是一名裝修工人,平時朋友介紹、自己承攬的裝修活不少。這天,被害人周某乙找到了周某甲,想讓他去自己的新房幫忙裝修。
周某甲到了周某乙的房子看了看,雙方商定了工錢,達成口頭協議后,周某甲為周某乙的房子安裝地板和墻磚。
周某甲每天起早貪黑,終于如期完成了工程。于是周某甲按照協議找到周某乙結算工錢,周某乙來到房子進行驗收。
周某乙認為工程未全部完工,且認為周某甲計算的價格高于預期價格,周某乙就只支付周某甲2000元,并讓周某甲等過完年將工程全部完工后再重新結算。
之后周某乙就去到四川岳母家過年,剩余的工錢一直未支付給周某甲,周某甲多次聯系周某乙,均沒有找到周某乙,周某甲一氣之下,來到周某乙的裝修房,將房內所有的墻磚和地磚以及一個便池用鐵錘砸壞。案發后,經惠水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損壞財物價值人民幣12064元。(案件來源:12309檢察網)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周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周某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構成的犯罪。
本案中,周某甲在索要工錢未果的情況下,將周某乙房間已經安裝完成的地板、墻磚等物品砸壞,主觀上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破壞行為,地板、墻磚等物品的所有權為周某乙,周某甲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周某甲毀壞財物的價值在12064元,達到了立案標準。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周某甲有以下從輕情節:
一、事發后,周某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賠償了周某乙68800元的經濟損失;
二、被害人周某乙對事件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雙方既然約定了工錢,就應當參照履行,周某乙在未支付工錢的情況下,回家過年,導致周某甲砸壞地板等過激行為,周某乙對事件的后果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周某甲自愿認罪認罰,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最終,惠水縣檢察機關在考慮案情的情況下,對周某甲作不起訴處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損壞的物品價值12064元錢,賠償金額高達68800元,周某甲在沖動之后,也是很后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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