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熊勇清,王 溪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20年第11期,原文13千字
長摘要
中國近年來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新能源汽車產業政策,有效培育了新能源汽車需求市場,但對新能源車企技術創新的促進效果則十分有限。為提高產業政策創新促進的“精準性”,有兩方面的問題有必要給予高度關注:一是新能源汽車產業政策主要分為以激勵為手段的“扶持性”政策與以約束為手段的“門檻性”政策兩類,二者的作用機理不完全相同,創新激勵效果也必然存在差異。為發揮更好的創新激勵效果,產業政策究竟是以“扶持性”為主,亦或以“門檻性”為主。二是產業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不僅與政策類型密切相關,還與政策的實施方式及實施對象的現有基礎密切相關,應對哪類新能源車企進行政策激勵,政策激勵總額如何在車企間分配才能發揮出更為有效的創新激勵效果。這兩方面的問題亟待理論界給出可靠的事實依據。
文章以114家新能源汽車上市公司的面板數據為樣本,運用雙重差分法從顯著性與靈敏性兩方面對比驗證了“扶持性”與“門檻性”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及影響因素。研究結果表明:兩類產業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存在差異,“扶持性”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存在偏向性,對漸進式創新激勵的顯著性與靈敏性更強;“門檻性”政策能均衡地激勵兩類技術創新且激勵效果的顯著性高于“扶持性”政策。“市場勢力”正向調節了“扶持性”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對“門檻性”政策創新激勵效果的調節影響不明顯;“政策惠及度”正向調節了兩類產業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
結論的政策啟示:第一,應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政策轉型升級,實現“扶持性”與“門檻性”政策的互補協同,并進一步強化“門檻性”政策的作用,有效促進市場機制對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與退出的選擇。第二,“扶持性”政策的實施應注重結合市場機制挑選市場勢力較強、發展前景較好的新能源車企進行扶持,“門檻性”政策的實施則應堅持“普適性”原則,對所有新能源車企進行約束。第三,產業政策應進一步提高政策惠及度,注重“扶持性”與“門檻性”政策實施的公平性與均衡性。
文章主要貢獻在于:第一,以微觀企業為研究對象、“扶持性”與“門檻性”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為切入點,彌補現有研究對“門檻性”政策關注不足的缺憾;第二,以顯著性與靈敏性特征為視角,多角度對比分析兩類產業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彌補了政策激勵效果評價單一的缺憾;第三,納入市場勢力與政策惠及度概念,從企業內、外部更加全面地刻畫新能源汽車產業政策的創新激勵效果,為提升政策創新激勵效果的“精準性”提供決策參考。
資料來源
《產業經濟學年鑒2022》
China Economist (中文刊名:《中國經濟學人》)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主辦的面向全球發行的中英文學術期刊。China Economist創刊于2006年3月,始終致力于向全球傳遞中國經濟學與管理學最前沿研究進展,搭建中外學者相互交流的學術平臺和研究陣地,向全世界宣傳能夠代表中國人民根本利益訴求的研究成果,促進國外讀者更好地了解中國,不斷增強我國的國際影響力和國際話語權。《中國經濟學人》先后被EconLit、EBSCO、ProQuest、SCOPUS等全球主流、權威數據庫及索引系統收錄,入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是“代表我國人文社會科學英文刊最高水平”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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