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信息來源:《海洋開發與管理》(2022年第11期)
作者簡介
姜玉環:助理研究員,博士,研究方向為海洋法律與政策
陳鳳桂:正高級工程師,博士,研究方向為海洋規劃與管理
摘要: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是促進海洋資源科學開發利用與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環境經濟手段。文章結合新時期海洋生態文明領域政策演進的新動向,梳理近年來我國主要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實踐的進展情況,從系統性視角總結分析國家和地方層面海洋生態補償政策與法律制度建設的經驗和差距。著眼于海洋生態補償政策體系完善和地方管理機制的改進需求,從統籌協同角度,建議未來從政策協同、多元機制協同、跨部門協同、跨區域協同和信息資源協同等方面,推動建立完善陸海統籌的海洋生態補償協同治理體系。
引言
根據 2020 年《海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狀況整體穩定,但是近岸海域水質和海洋生態問題仍然突出。進入“十四五”時期,我國海洋經濟將延續恢復性增長態勢習,海洋生態環境面臨的壓力依然巨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人以降碳為重點戰略方向、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海洋事業發展也迎來重要機遇期和轉型期。新常態下,如何妥善處理海洋開發利用與海洋生態系統損失之間的矛盾關系,推動海洋社會經濟和環境高質量發展,是我國沿海地方面臨的重要挑戰。海洋生態補償機制作為一種調整海洋生態保護建設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系的環境經濟政策和規制手段,是推進海洋經濟綠色轉型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工具。雖然學界對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概念界定尚未形成統一共識,但是已有的理論研究和規范實踐都體現了共同的內核。多元化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在我國沿海地方海洋管理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不斷積累了豐富多樣的實踐經驗。近年來,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和補償機制相關政策文件,為新時期國家和地方層面加快健全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指明了新的目標和方向。在新時期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及時總結、反思海洋生態補償政策和實踐經驗及啟示對于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海洋生態補償模式和路徑十分必要。因此,本研究基于國家重要政策導向和目標要求,明確新發展階段下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設的戰略定位,分析當前沿海主要地方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設的基本經驗,分析亟待突破的主要問題,在此基礎上,尋求未來發展完善的解決方案。
1 國家政策發展動向
黨的十八大提出建設海洋強國目標,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海洋生態補償機制被確認為我國生態文明體系的重要建設內容,在我國海洋生態保護工作中的地位越來越得到重視,為這一機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堅實的政策基礎。隨后,國家陸續發布的各類政策文件中, 為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提供了理念原則指引和實現方法支撐。尤其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成為國家重大戰略,推動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等新的價值和理念為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注入了新的時代內涵。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完成后,海洋自然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機制不斷理順,海洋生態補償的模式、類型、主體、范圍、 方式和標準等具體內容得以優化發展并成形。
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研究建立近海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按照受益者付費的原則,通過市場化、多元化方式,促進生態保護者利益得到有效補償;建立健全依法建設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的占用補償制度”,開啟了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深化改革的新發展階段,推進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的協同發展成為當前國家和地方層面的重要任務。通過梳理分析主要政策文件的相關要求,可以歸納出海洋生態補償政策體系的構成要素及其特征表現,主要如下:
(1)補償的指導原則。補償原則包括補償工作指導原則和補償機制實施原則。補償工作指導原則主要是從全局角度指導各級各類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和實施的總體思路。如:針對補償制度發展模式,我國生態補償制度建設主要基于政府生態保護職責,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調節的模式;在補償制度改革的推進策略方面,相關政策要求中突出強調相關各項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與統籌協同,包括對多元要素補償的統籌謀劃以及資金統籌使用等方面,以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的整體效益。同時,考慮到生態補償作為一種兼具激勵和約束雙重屬性的環境經濟工具,這一制度的實施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相適應,進而平衡生態保護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關系。補償機制實施原則主要涉及對各方利益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界定,作為一種利益調節手段,普遍認可的補償原則是“誰受益誰補償”或“受益者付費”原則,即受益和補償相對應、享受補償權利與履行保護義務相匹配,受益者和保護者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補償制度的核心構成要素。
(2)補償機制的類型。國家各類政策文件的要求突出體現了生態補償機制的多元化特征,根據補償基本要素、屬性和運行方式,可以將補償機制劃分為不同類型。根據補償屬性,學界通常依據生態補償的外部性特征將其分為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損失(或損害)補償兩類,前者主要是對生態保護行為的正外部性實行的補償(如重要生態功能區補償、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補償、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等),后者針對相關主體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負外部性實行的補償機制(如資源開發補償、空間占用補償等)根據補償適用內容或要素,可分為區域綜合補償(如近海生態保護補償、重要生態功能區補償、自然保護地保護補償等)、空間占用補償(如濕地占補、海岸線占補等機制)和資源開發補償(如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等)。根據補償運行方式,可分為縱向補償(如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生態脆弱脫貧地區生態保護補償、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補償等)、橫向補償(如跨省流域補償)、市場化補償 (如生態補償市場化交易機制等)。不同類型的補償機制在要素和范圍等方面存在交叉關系,如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補償既屬于區域綜合性補償,也屬于縱向補償的一種。對于存在空間或主體交叉或重疊的補償類型,需要在實踐中明確邊界和理順關系。
(3) 利益相關主體的關系。不同類型的補償機制運行中,各方主體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關系不同,具有復雜的網絡結構特征(圖 1)。生態保護補償堅持政府主導性作用,不論是中央到省、市地方的縱向補償機制,還是跨區域不同地方政府間的橫向補償機制,主要基于政府的生態保護責任,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實現。橫向補償主體間可通過協商形成良性互動的補償權利義務關系。通過規制手段實行的生態損失(或損害)補償機制,主體涉及政府和行為主體,雙方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系,資源開發主體既是受益者,也是生態系統功能的破壞者,是補償義務主體,而政府在補償機制建立和監督實施過程中同樣發揮主導作用。對于市場化補償機制,市場交易主體具有平等主體地位,政府主要發揮宏觀引導作用。社會主體在不同補償機制中的作用和地位體現得并不明顯,需要有力的參與機制予以保障。
(4)補償實施的標準依據。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健全的海洋生態補償評估方法體系,缺乏統一的海洋生態補償標準的確立依據和核算指標。如何建立科學、合理和適度的補償標準與技術方法,一直是各類生態補償機制研究與實踐的關鍵和難點,決定了生態補償機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2021年的《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出了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生態保護補償總體目標,并為補償標準的制定提供了需要考慮的指標要素和確立依據。其中,以生態環境要素為實施對象的分類補償制度,需考慮生態保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生態保護成效等因素確定補償水平,對不同要素的生態保護成本予以適度補償:縱向和橫向生態保護綜合補償制度堅持補償力度與財政能力相匹配,與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相銜接原則;市場化、多元化補償機制按照受益者付費原則開展,對履行自然資源資產保護義務的權利主體給予合理補償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不司類型海洋生態補償評估技術方法體系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發展是未來國家和地方層面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2 地方制度建設與實踐進展情況
黨的十八大以來,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隨之出臺了與本地區實際條件相適應的海洋生態補償政策,在地方的試點創新和實踐探索過程中,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科學性和制度框架的完整性不斷提升,各海區補償政策效果逐年體現。
2.1 制度建設概況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方面陸續出臺了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文件以及配套的技術標準,指導地方實踐的逐步開展。
2017年9月,福建出臺《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涉及海岸帶資源開發的生態修復補償要求。
2017年11月,江蘇省連云港市出臺《美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涉及補償類型為海洋生態損失補償。
2018年4月,廈門市出臺《廈門市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有效期3年),涉及補償類型包括海洋生態損害補償和海洋生態保護補償。
2019年10月,廣西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有效期5年),涉及補償類型包括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海洋生態損害補償。
2020年6月,河北出臺《河北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有效期5年)涉及補償類型包括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海洋生態損害補償。
2020年9月,海南省三亞市出合《三亞市潛水活動珊瑚礁生態損失補償辦法》(有效期5年),涉及補償類型為海洋生態損失補償。
2020年12月,山東出臺《山東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有效期3年),涉及補償類型包括海域水質補償(賠償)、入海污染物控制賠償、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補償3類。
2020年12月,海南出臺《海南省生態保護補償條例》,涉及補償類型包括海洋生態保護補償、漁民補償。
2021年7月,廣東出臺《海岸線占補實施辦法(試行)》(有效期3年),涉及補償類型為海岸線占用補償。
從各主要省份的制度發展來看,2019年以來的進展顯著,其中,海南省制定出臺了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地方性法規,廈門市和三亞市出臺了專門的地方政府規章,其他省份多為政府相關部門單獨或聯合制定的具有時效性的規范性文件,這種方式雖然具有靈活性高、適用性強的優點,但也普遍認為存在權威性低、約束力弱的不足。
2.2 補償機制特征
海洋生態補償機制長期以來呈現地方實踐引領和政府主導下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地方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本地實際,規定了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具體內容。由于各地現實條件和發展水平的差異,海洋生態補償的類型、范圍、主體、方式、實施程序、資金管理、違法責任、評估方法和標準等具體規定既存在共性也存在較大差異。
2.2.1 補償類型和主體
地方實踐基本上包含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海洋生態損害(或損失)補償兩大類,補償主體和范圍不同。前者主要是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和部門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補償性財政投入,一般通過縱向財政轉移支付實現;后者主要是針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主體造成的生態損害需要承擔的保護或修復支出或成本投入。各地的補償類型設計各不相同,河北、廣西和福建廈門市建立了兩類補償機制,江蘇連云港市、海南三亞市建立了專門的生態或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機制,福建實行了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試點,山東省建立了包括海域水質、入海污染物控制和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補償在內的3類機制。
2.2.2 補償方式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以資金補償為主,損害補償主要采取資金補償或生境修復補償,前者屬于間接補償,后者為直接補償。資金補償由開發者依據“開發者付費”和“污染者付費”原則,通過購買生態系統服務,或在繳納資源使用費中涵蓋生態損害補償部分來實現。直接修復補償主要通過損害前采取預防性措施、損害中和損害后開展保護建設和修復工程,以及替代生境建設等形式實現。采用何種補償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和地區特點確定,河北、江蘇連云港、廣西和廈門的做法是可以將補償經費納入補償實施方案中進行測算,或在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管下由開發主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修復性補償。三亞市自2017年實施珊瑚礁生態損失補償保證金制度,但是根據2019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取消涉企保證金,因此其2020年新出臺的損失補償辦法采取了基于修復的補償方式。
2.2.3 補償程序安排
在我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制定環境保護、恢復及替代方案、落實環境保護及補償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等是評估及審批的重要內容。在海域使用論證過程中,制定項目用海的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也是主要組成內容。因此,在環評或海域使用論證及其審批階段,主管部門可根據海洋開發活動的審批權限加強環境評價與海域使用管理,通過適當的程序性要求督促義務相對人切實履行生態保護、修復和整治義務。地方海洋生態損害補償實踐中,河北、廈門、江蘇連云港是將項目編制的補償實施方案納入環評文件中,連云港還與主管部門簽署補償協議,進一步根據補償協議制定具體的補償實施方案,廣西通過在用海項目海域使用報告時進行專章論述的途徑實施補償機制。前置性程序安排的作用在于啟動補償機制和界定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據以對開發活動進行事中和事后監督,以及后續責任認定,有利于形成全鏈條審查與監管制度,如三亞市的做法,有力地保障損害補償機制的有效執行。
2.2.4 補償標準依據
國家層面尚未制定形成統一完善的海洋生態補償標準體系,除了針對海洋保護區的行業標準《海洋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評估技術導則》(2021 年),對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區等缺乏權威的補償技術標準,對于海洋開發活動生態損害的評估標準和方法較為分散,側重漁業資源的損失和生物資源的損失,先后頒布了行業標準(SC/T 9110-2007)《建設項目對海洋生物資源影響評價技術規程》和國家標準(GB/T 21678-2008)《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2017年頒布了國家標準(GB/T 34546.1-2017)《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 第1部分:總則》。補償標準的確立是地方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需要同步開展研究和實證的重要課題。理論上,生態保護補償金額應大于生態系統服務提供者的機會成本,小于生態系統服務對受益者的價值。
近年來,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基于自身實際通過適用已有標準或另行制定地方標準的方式為補償工作提供支撐。例如,海南、三亞、廈門、江蘇、山東均制定地方標準。河北主要依據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行,如:生態功能補償按照(GB/T 28058一2011)《海洋生態資本評估技術導則》核算,海洋漁業資源現狀調查和補償金額核算依照(SC/T 9110-2007)《建設項目對海洋生物資源影響評價技術規程》,海洋生物資源生物量的取值不低于(DB13/T 2999-2019)《涉海建設項目對海洋生物資源損害評估技術規范》提出的海洋生物資源平均生物量等。
3 現有政策與制度實踐存在的問題
3.1 國家政策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國家層面的海洋生態補償相關政策要求較為宏觀和原則性。直接用于指導地方實踐的可操作性不強,需要地方通過立法和制度建設予以本地化和具體化,但又可能導致基于不同的理解或意愿不足而選擇性實施的情況。同時,不同領域的政策基于不同目標而提出的補償機制發展要求具有明顯的分散性,分布在綜合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框架中,概念表述較為多樣化,具體原則和內涵有待厘清,涉及不同部門職責的相關政策和機制尚處于不斷更新發展中,需要從宏觀視角將其有效銜接和系統性整合,進而形成縱橫結合、多元協同的海洋生態補償政策合力,這也為地方層面綜合性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構建提出了更高要求和較大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關于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規定亟須通過修訂或修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為海洋生態補償制度體系重構提供全面、明確的法律依據,為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上位法的有力支撐。
3.2 地方制度規范體系有待健全
地方層面普遍存在相關規范性文件位階較低,現有政策執行監督的力度不強,地方實踐中往往采取另行簽署補償協議(如江蘇的做法)或配套環境信用管理(如三亞市的做法)等組合方式強化對開發主體的約束性。地方的補償機制適用范圍較窄,主要以生態保護補償為主,或側重于生態損失或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海洋生態系統整體保護效果難以保證,需要進一步積累和總結試點經驗,細化完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地方法規的上位規定,加快制定和完善綜合性海洋生態補償制度辦法。同時,地方實踐制定了支撐相應補償類型和范圍的補償標準,標準依據、評估指標和價值測算方法各異,優點在于靈活適應地方政策實施和管理需要,但需要注意與國家層面先后頒布的各類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之間的有效銜接問題,避免造成技術標準的沖突,影響補償機制的效力和科學性;缺點在于受補償范圍的局限,評估指標和內容側重于海洋生態系統的部分功能或服務,可能造成評估結果低于海洋生態系統價值、補償不到位的情況。
3.3 市場化和多元化補償機制有待創新
目前海洋生態補償的主要途徑是以政府主導的對生態保護正外部性的補償,而資源開發主體對生態環境負外部性成本的補償,居于輔助地位,今后既要增加政府公共財政對生態保護補償的投入及其效益,還需要建立健全開發利用活動生態補償機制,探紫生態補償市場化和社會化機制與實現路徑。2019年《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探索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履行自然資源資產保護義務的權利主體給予合理補償。實踐中對海洋資源開發個體和企業的保護行為激勵不足,僅有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等政策措施,無法調動起全社會參與海洋生態保護補償的積極性,亟須拓寬資金來源渠道。現行的生態空間占用補償實踐雖然在保障生態空間面積總量穩定方面發揮一定作用,但仍存在時間和人力成本大、缺乏管控目標調劑機制、不利于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問題,對此,國際生態銀行模式和國內濕地銀行試點經驗可以為海洋生態空間占用補償的市場化機制建設提供有益借鑒。
4 未來發展完善的思路
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發展演進是國家政策體系和地方實踐密切互動的動態過程,國家宏觀層面的政策和戰略目標為地方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設和實踐探索提供方向引領,地方通過持續的試點示范為國家海洋生態保護和資源開發政策制定提供實踐基礎和現實依據。當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差距,需要國家和地方推進多層次、多維度和多尺度的系統整合與協同治理,推動從根本上解決政策破碎化、體系分散性和制度不成熟等問題,進而充分發揮海洋生態補償的綜合性制度優勢。以下從協同治理視角,提出未來發展完善海洋生態補償政策和制度的思路。
4.1 加強政策協同
首先,政策目標需要協同規劃與落實。國家層面基于自然資源管理或生態環境保護等不同目標和重點任務出臺的各項政策,共同支撐了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框架的構建,新的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雙碳”戰略的要求,持續豐富著中國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內涵與外延,因此,從目標協同角度,地方層面的制度建構和改革實踐建立在對相關政策的全面和準確理解與貫徹基礎上,從系統角度整合不同領域政策目標要求,避免對政策進行分解或部分實施,進而加劇政策體系的破碎化。同時,海洋生態和資源空間規劃需要有效銜接,避免規劃沖突和管理不協調問題。其次,不同政策工具需要協同實施。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具有類型多樣性、機制多元化、手段綜合性的特征,與其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和海域資源管理機制具有密切聯系,因此,在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妥善處理不同政策工具的銜接、組合及實施邊界問題,包括: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損害補償等不同補償類型的協同互補,避免補償適用范圍的重復或離散;海洋環境質量、生態系統功能和生態產品等多要素需要統籌考慮,加強對海洋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生態損害補償和賠償需要有效銜接,界定清晰合理的利益相關方權利、責任、義務,包括第三方社會治理主體的責任差別,全方位地促進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內部化、生態環境修復的執行和違法責任的救濟;理順海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與環評、海域使用論證和海域使用金等管理制度之間的關系,確保不同機制的相互銜接、補充和促進。
4.2 加強多元機制協同
多元化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涉及政府、社會和市場等多元利益相關主體,政府的主導性作用既體現在承擔海洋自然資源所有者和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與管理職責,以確保為人民提供優質、可持續的海洋生態公共產品的社會服務職責等方面,還體現為通過構建多維協調的政府機制、市場機制和社會機制體系,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或組織參與到生態保護補償中創造開放、透明的制度條件和良好的競爭環境。政府層面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性政策調控,加大對生態保護行為正外部性的補償,同時兼顧對生態破壞行為的規制或懲罰性補償;針對市場化補償機制創新,需要積極開發海洋生態補償金融產品,規范交易規則和平臺體系,引導激勵社會資本加大對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產品的投入,拓寬補償資金來源渠道;廣大社會公眾或組織對政府履行生態保護職責的過程和成效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需要建立完善海洋生態補償信息發布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推廣社會信用機制在海洋生態補償機制中的最佳實踐經驗,促進多元化補償機制的協同增效。
4.3 加強跨部門協同
在政府主導的海洋生態補償模式框架下,跨部門間的協調與協同尤為重要。縱向補償涉及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紅線區、自然保護地等區域范圍,對于存在不同部門職責交叉和空間邊界重疊等問題,需要不同部門之間或同一部門不同機構間的協調。橫向補償的實現建立在跨政府和跨部門協調合作基礎上,但是不同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各地區對海洋生態系統功能與服務的脆弱性和依賴性存在差異,不同區域或群體對海洋生態產品具有不同的需求目標,政府間橫向補償各方主體在權利義務關系界定與協商過程中可能呈現不同的意愿或地位,除了發揮上級政府的調節作用或政策傾斜,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地區間橫向需求實現機制,實現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有效匹配和對接,避免欠發達地區延續以海洋生態環境損耗為代價的發展模式。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涉及海洋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當前的制度實踐中也主要依托環評或海域使用論證程序啟動補償成本評估和修復方案制定等程序,尤其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明確各自的責任分工,事前、事中和事后保持密切協調與配合。另外,跨部門協同并非萬能的解決方案,實踐中需要結合目標和結果導向,強化考評機制的綜合運用,提升績效評價的協同性,對相關部門海洋生態補償的各自績效和整體績效進行評估,為各部門的協同收益分配和實施激勵提供依據,增強跨部門組織和人員協作的內在動力,形成跨部門合力。
4.4 加強跨區域協同
陸海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是國家重要戰略,海洋生態補償的空間發展格局應堅持陸海統籌和區域協調原則,統籌規劃、保護和利用陸海生態空間,理順陸海生態補償機制建設路徑和管理框架。針對河口、海灣等重要區域建立河海之間、陸海之間和跨區域單元之間的生態補償協同機制。尤其是我國近海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重點海域、海灣和河口,加強陸海統籌的生態補償協同機制建設更加迫切。現有地方實踐中已經開展的入海污染物和海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以及實行區域性生態修復補償方案的做法,豐富和發展了基于生態系統的生態補償方法,未來需要在經驗總結的基礎上,進一步整合銜接從流域到海域、海岸線(帶)和近海、海灣跨區域生態補償機制,協調陸海和跨行政區域的組織和技術支撐力量,形成區域聯動和機制連貫的協同發展格局。
4.5 加強信息和資源協同
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有賴于完善的海洋生態系統價值評估,生態損失評估方法支撐和指標數據的監測與統計能力支持。現有的理論體系構建和研究方法創新均有待提升,對各類經濟社會活動的潛在影響研究及應用是海洋生態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科學支撐。因此,相關技術方法和標準體系的協同創新有助于解決當前各級各類標準存在的差異大、片面性和銜接弱等問題,推動國家層面盡快完善統一、權威和系統性的補償標準和評估技術支撐及服務體系。各類保護資金的統籌和整合是綜合性生態補償制度改革與試點的重要內容,也是未來加大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的重要保障,包括海域使用金、環境稅(排污費)、資源稅等各類收益,以及中央各類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方面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需要加強整合和統籌使用,促進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內涵式、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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