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媽媽幫熟人接送孩子兩年半,孩子從后座意外跌落受傷,媽媽成了被告,應當賠償嗎?
最近,一起案件引發廣大的網友熱議。孫麗和李紅認識多年,二人一直相處得很好,孫麗和李紅分別結婚后,李紅和丈夫在中學上班,而孫麗因為照顧孩子成了全職媽媽,李紅和丈夫工作比較忙,有時候李紅就讓孫麗幫忙接送孩子,這一接,就接了兩年半。
這天,孫麗像往常一樣接送孩子上下學,李紅的女兒萌萌吵著要和孫麗的女兒一起玩,但李紅學校里還有課程安排,李紅便把萌萌留給了孫麗,自己返回學校上班。
孫麗騎車載兩名孩子回家途中,萌萌突然從電動車后座跌落。這可把孫麗嚇壞了,孫麗立即停車,并第一時間通知了李紅夫婦。
第二天,萌萌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入院診斷為皮膚挫傷(左手環指、小指),住院6天,經醫保報銷后共支出醫療費7757.04元。事后,孫麗去看望時留下2000塊錢。可是李紅要求孫麗賠償全部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孫麗認為自己系義務幫助行為,不應賠償,二人協商未果后,李紅將孫麗告上法庭。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孫麗是否應當賠償萌萌的全部費用呢?
釋案說法
本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兩個階段,出現了兩個不同的判決,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孫麗是否應當賠償呢?
一、 孫麗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
孫麗在接送孩子時,載兩名孩子騎電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在此過程中,造成其中一名孩子跌落并受傷的事實,孫麗有侵權行為,且造成了侵權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孫麗賠付李紅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5989.93元,扣除到院看望的2000元,孫麗還需支付3989.93元。一審后,孫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 孫麗的行為雖屬侵權行為,但因系鄰里之間互幫互助,不需要擔責
孫麗和李紅認識多年,且系鄰居關系,孫麗出于好心,多次無償幫忙李紅接送孩子長達兩年半的時間。孫麗在接送孩子時,作為幫工人將萌萌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將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腳踏板上,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孫麗主觀上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
孫麗基于情誼,接送李紅的孩子,并在事后及時給孩子治療,給了李紅2000元錢。二審法院認定孫麗對孩子意外跌落受傷不承擔侵權責任,駁回李紅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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