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消委會收到消費者李先生投訴,稱于2023年2月18日在福州火車站**果切店購買了一盒果切及飲品,挑選果切時因匆忙未認真查看,盒裝果切上只感覺有15元字樣,誤以為一盒果切15元,結賬后就趕車離開。上車后總感覺有被多收錢,認真看了下小票和標簽,發現果切標簽上為稱重15元/半斤,并非15元一盒,稱重計量單位也不是約定俗成的斤,而是不常見半斤,涉嫌誤導消費者,要求商家進行整改。
涉嫌價格欺詐
接到投訴后,福州市消委會工作人員開展調查并約談了經營者,商家承認店鋪內水果隨單價高低,計量單位有元/半斤、元/150克、元/50克,原先店內的稱重提示牌損壞,服務人員也沒有做好告知工作,將立即整改。該店鋪涉嫌違反《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應使用消費者約定俗成的計量單位,若個別使用特別計量單位的商品,應提醒消費者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注。
套路常常得逞
店鋪利用盒裝果切上價格數字加黑加粗的手法,讓匆忙大意的消費者有一盒果切多少錢的誤解,再有稱重價計量單位250克的“埋伏”,等最后算賬時即使發現,商家也以標價為由,大多數消費者也不好意思不買,“果切刺客”得逞。經營者也坦陳這些手法顯著提升銷量,看來粗心消費者不在少數。
遠離不良商家
金銀以克計價,中藥材多以“錢”、“兩”計價,大眾食品約定俗成用“斤”、“公斤”計價。消費者在購物時多留意,防范商家在計價單位上故弄玄虛,假裝價格實惠的招數。一旦發現經營者使用異常計價單位,消費者應加倍留意,遠離此類不誠信商鋪,積極向相關部門反映。
相關法律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 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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