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山東濟寧。11歲的女孩兒兩天三夜沒有回家,她媽媽四處尋找。直到第三天才找到,追問之下,女兒告訴她,她被兩名男孩騙至家中,然后被毆打、侵犯……
女孩兒說,事后她被拍了視頻,男孩兒以此威脅她不要報警。
女孩兒冷靜下來后,講述了全過程。
她通過朋友認識了一名男孩,對方比她大2歲左右。3天前的晚上,這名男孩和另一名男孩以她的一位女性好友在男孩家里為由,將她引至家中。
到了房間,女孩發現屋里根本沒有她朋友。兩名男孩稱她朋友去了衛生間,一會兒回來。說話間,便鎖死了房間的門。
女孩兒察覺到不對勁,結果被兩名男孩扇了耳光,猛踹她的肚子,然后將她的手腕按住,兩名男孩對她實施了侵犯……
最后,2名男孩給她錄了視頻,威脅她,如果報警或跟父母說,他們就把視頻散播出去……
女孩兒媽媽聽完后第一時間帶她前往轄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報案,警方也采取了相應舉措。
但是,報案第三天,刑警大隊辦案民警告訴她,一名男孩因未滿14周歲,已被釋放,不承擔法律后果;另一名男孩被刑拘,將被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
這名被釋放的男孩,恰恰是整件事情的制造者、引導者,他帶著自己的同伴一起實施了犯罪。但是,僅僅因為他未滿14周歲,其所作所為,不用承擔任何法律后果。
法律上確實如此。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并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才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這兩名男孩涉嫌的罪名是強奸,不是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不予刑事處罰。
怎樣抓的,就怎樣放了。但怎樣傷害的,卻怎樣也不會等到懲罰。惡人拿著法條,像是尚方寶劍,在其庇護之下,好像什么也沒有發生過。而受害者,卻要拿一生療傷。
未成年保護法本意是保護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法律刑責懲罰,予其改過自新機會。但太多案例呈現出的卻是,它保護了一個個未成年人渣。
如湖南婁底13歲男孩捅死12歲同學案、湖南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案……這些案件,兇手雖然年齡很低,但犯罪手段卻極其殘忍,有的還異常淡定并在事后說謊和轉移搜尋視線,社會影響極壞,案件性質極惡劣。
但是,最終,他們均因未滿14周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后,在人大代表法律學者自媒體不斷奔走呼吁下,刑法于2020年做出修改,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未成年人的其他犯罪,14歲以下仍免刑責。
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我特別想問,如果“低齡犯罪者”總是毫發無損,受害者渴盼的正義要到哪里申張?
法律如果因為一個固定的年齡線而變得是非不分,成了壞孩子的“保護傘”,那些守法守規的未成年人的權益該由誰來保護?
我自認為我是一個比較理性的人,但如果我是這位母親,恐怕我很難保持理智——如果法律保護不了我們的孩子,家長只能用自己的辦法去捍衛。
可是,制定法律的意義,又在哪里呢?
刑法相關條款和未成年保護法有必要繼續修改完善。我個人建議不用一個年齡線卡死,要和其他案件一樣,如果認定是有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應根據實際情況裁定。
對有行為能力的罪犯寬容,就是對受害者的再次施暴。未成年保護法,不該也不能成為校園霸凌和故意犯罪的保護傘。
如果惡總被庇護,誰還行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