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物業管理中違法收取156萬多元,在地產項目的開發中無證施工,實控人為謝永的永立集團旗下的物管公司和開發公司分別被職能部門處罰了32萬元和43萬多元。
永立集團項目永立龍邸夜間實景
違法收取156萬多元,通瑞物業遭罰32萬元
本月第一天,即3月1日,永立集團旗下的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被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了32萬元。
據一份文號為“成成市監處〔2023〕51010823000074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主要違法事實為: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的永立龍邸項目商家使用商業轉供電用電量共計4474671度,因通瑞物業向管理的永立龍邸項目商家加收每度電0.35元的特約服務費,通瑞物業在其管理的永立龍邸項目商業轉供電中加收特約服務費共計1566134.85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焙汀端拇ㄊ“l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0〕422號)第四條規定:“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收取,一律不得以用電服務費、電力服務費等任何涉電名義向終端用戶分攤收取。涉及轉供電的物業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與該政策不一致的,按該政策執行。”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間,通瑞物業在其管理的永立龍邸項目商業轉供電中加收的特約服務費1566134.85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因此,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一十六條之規定,對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警告和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有效期到2099年12月31日。
該次處罰顯示,雖然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在其管理的永立龍邸項目商業轉供電中加收特約服務費達到156萬多元的違法事實,但只是被罰款了32萬元,被沒收的金額居然是0萬元。
通瑞物業屬于實控人為謝永的永立集團旗下
關于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據截至本文發布之日的企業信息,該司2006年注冊于成都市青羊區石人西路35號101室,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均為5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劉乾梅。
按股權結構,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由四川通瑞匯港商貿有限公司百分百控股,后者2004年注冊于跟前者一樣的地方,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均為2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李良彬。
股東信息顯示,四川通瑞匯港商貿有限公司有兩個自然人股東,一個是占其股99%的謝永,另一個是占其股1%的謝萍。
關于謝永,此人是在2005年注冊于成都市成華區二環路北四段3號的成都通瑞匯港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該司的董事長。據查,2008年,成都通瑞匯港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謝永當選為成都市成華區工商聯副主席。而在2009年,成都通瑞匯港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謝永當選為四川省重慶商會的第一任會長。
經查,這個成都通瑞匯港置業有限公司和謝永本人共同控股了一家叫成都通瑞永立置業有限公司的實體公司。相關資料顯示,2011年11月,永立集團正式成立。按百度百科介紹,永立集團的前身是通瑞地產,總部位于成都,是一家以房地產開發為核心,涉足風險投資、綜合服務等幾大版塊的集團化企業。
如此梳理可以發現,姓名和集團名均含一個“永”字的謝永即為永立集團的老板。不管是成都通瑞永立置業有限公司,還是成都通瑞匯港置業有限公司,或者是四川通瑞匯港商貿有限公司,抑或是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都屬于永立集團旗下,背后的實控人都是謝永。
有據可查的是,在成都地產市場,像淺水半島、淺水80俊、永立龍邸、通瑞月光湖這些房地產項目,都是由永立集團開發的。
永立集團旗下成都通瑞置業違法受罰43萬多元
注意,這里提及的永立龍邸即是上述被罰了32萬元的四川通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的永立龍邸,該項目是永立集團旗下的城市綜合體項目永立星城都的住宅板塊。
關于永立星城都項目,位于成都市二環路與府青路交匯處,占地170余畝,規劃建面70多萬方,是永立集團開發史上最為重要的一個項目。
永立星城都項目除了住宅板塊永立龍邸,還有還有公寓板塊永立龍寓和永立龍悅,和寫字樓板塊永立國際大廈,以及一些商巷、肆坊、閑里的商業板塊。
項目資料顯示,永立星城都項目的開發主體是成都通瑞置業有限公司,該司2009年注冊于成都市成華區二環路北四段3號,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均為20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永立集團老板謝永本人。
據了解,成都通瑞置業有限公司曾因為違法被職能部門處罰過43萬多元。
一份文號為“成執成華罰[2021]105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8月份的時候,成都市成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成都通瑞置業有限公司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從而對成都通瑞置業有限公司進行了430900.20元的行政罰款。
據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如下: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由此分析,受到43萬多元處罰的成都通瑞置業有限公司,在永立星城都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出現過還沒拿到施工許可證就擅自動工的無證施工情況。
(作者:鐵拐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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