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刑事案件辦理質效,保障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實處,近日,我院與潮州市韓江公證處聯合制定《關于建立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與被害人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賠償協議后為避免賠償一方不積極履行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公證機構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對其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在認罪認罰量刑建議中予以酌情從輕考慮的辦案制度。
這一制度適用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過失犯罪等輕微刑事案件,既可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也能促進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區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今年來,我院與潮州市韓江公證處多次對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機制進行共同磋商,并就適用條件、原則、申辦流程等問題進行深入研討,最終達成共識)
下一步,我院將加強與潮州市韓江公證處的協作配合,穩妥推進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積極與當事人溝通,及時評估風險,最大程度化解矛盾,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釋放司法善意。同時,我院將不斷總結經驗,堅持能動履職,推動刑事辦案從單純治罪模式向綜合治理模式轉變,穩步提升治理效能,在服務保障社會經濟大局中展現檢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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