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8月7日,石某駕駛轎車行至寧洛高速來安縣境內時,與停在左側車道王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石某下車查看,不料僅幾分鐘,許某駕車過來將站在轎車門旁的石某撞倒,又同王某轎車相撞,致石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認定,許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石某、王某共同負同等責任。肇事轎車均投有保險,因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故石某親人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3年1月12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石某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石某作為駕駛人事發時駕駛證狀態為記滿12分,故為無證駕駛,且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石某為駕駛人,因此屬于被保險人范疇,不屬于第三者。根據商業險條款不應當賠償,即使在交強險先行賠償后,仍可向其親屬即原告追償。從而,當予駁回。
就此,石某親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機動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之上,“車上人員”和“第三者”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判斷受害人屬于“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本案中石某已脫離保險車輛被撞,屬于“第三者”,與其駕駛資質間無必然聯系,由此保險公司當賠償。
【判決】
2023年2月22日,來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石某事發前作為駕駛員在車上屬于車上人員,因與王某車輛碰撞下車,與許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其已置身保險車輛之外,已由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遂,判決各保險公司共賠償原告123萬余元。
(陳少勇)
后記
近來,關于駕駛人能否轉化為第三者的爭議非常多。部分法院認為駕駛人作為車輛的操作者,因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損害,其操作行為本身是損害產生的原因,這種因果關系不因駕駛人物理位置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論駕駛人于事故發生時處在車上還是車下,都無法改變其自身的行為是事故發生原因的事實。機動車駕駛人因本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自身損害,該駕駛人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賠償,即同一法律主體不能既是侵權人又是受害人。
有的法院則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界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應以被保險人是否對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標準。故此,被保險人自身無論何種情形都不構成第三者。
而,來安縣人民法院的這一判決無疑保障了受害人的權益,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根本理念,得到了廣大司乘人員的交口盛贊。
借此,筆者也向廣大駕駛人建議,行車走路一定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條交規都是血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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