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源自(2021)魯01刑終406號,內容有刪減。
案情介紹:被告人唐某自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擔任社區黨總支書記,其間,社區啟動舊村改造工程,拆遷安置過程中,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社區集體財產7151138元。
具體事實如下:
被告人唐某為提高自己的補償標準,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安排兩個議事會和村“兩委”研究、社區出具證明材料,或其本人直接安排等方式,提高其本人補償標準、虛報補償項目,侵占社區集體財產6674138元(2012年7月30日唐某已將該款退回社區居委會)。
在社區拆遷期間,社區居民任某某多次找唐某要補償,唐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任某某出具虛假房屋補償款47.7萬元的證明,導致任某某非法獲得補償款47.7萬元(其中26萬元,任某某作為安置樓押金已于2010年2月24日交至居委會)。2021年5月7日,任某某將余款21.7萬元退交居委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唐某雖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予認可,不予從寬處罰。本案涉案款項均已退繳,對唐某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唐某不服一審判決,以“本案是因為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其沒有職務侵占的故意,且是根據相關文件的標準獲得的房屋補償款,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唐某侵占的補償款于2012年已全部退賠,鑒于二審期間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繳納罰金,可結合唐某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繳納罰金1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體財產,數額巨大,原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是正確的。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繳納罰金,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上訴人唐紀榮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什么是職務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金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職務侵占案立案追訴的標準?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六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十四)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職務侵占的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綜合考慮職務侵占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認罪認罰對量刑的影響: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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