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山相約跳崖、天鵝林場相約服毒自殺,近期媒體報道的相約自殺現象接連出現,再次把”相約自殺“這個詞語推向大眾的視野。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貴而不可重復,自殺者經歷了何種絕望或是出于何種原因才會相約自殺,我們不得而知,但對于相約自殺的行為,在刑事法律方面會涉及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民事法律方面會涉及到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糾紛。
在刑事法律方面:
一、未死亡一方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我國,一個人殺死自己并不構成犯罪,因為不具有可罰性,但相約自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要體現為①一方先殺死另一方、②一方為共同自殺提供條件、幫助、③教唆他人自殺這三種類型。
對于一方先殺死另一方以及一方為共同自殺提供條件、幫助這兩種類型,未死亡一方的主觀上明知殺害行為、幫助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具有故意殺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殺人或幫助殺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即便殺人的結果是自殺者所期盼,也不能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例如(2021)京03刑初106號案中,陳某與馬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因為身患疾病,生活無望而相約自殺。陳某于家中為幫助馬某自殺,通過使用羽絨服悶堵馬某口鼻等方式,致其當場死亡。隨即陳某采用鞋帶、膠帶勒頸、上吊等方式自殺,后被送醫搶救。法院認定陳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2021)粵01刑終205號案中,姚某與李某兩人因生活、心理壓力等產生厭世的情緒,相約跳湖自殺。中途姚某放棄自殺,在李某的請求下,姚某幫助李某使用繩子捆綁身體及石頭后離去,旋即,李某跳湖自殺。在明知李某自殺后,姚某未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法院認定姚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于教唆他人自殺的類型,一般教唆他人自殺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正常人不會輕易作出自殺的行為,而且所教唆的行為是不可罰的、不構成犯罪的。(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在此不展開闡述)但實踐中對于教唆未成年人或者通過洗腦等威逼利誘、欺騙方式使得他人自殺的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此時的教唆者可能會被認定為間接正犯)。
例如(2011)電刑初字第1號案,被告人吳某甲因與家人爭吵萌發自殺念頭,自服農藥且教唆其兒子一起與其服毒自殺,最終導致吳某重傷、其兒子死亡的后果,法院認定吳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未死亡一方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相約自殺時,如雙方共同準備了工具、環境并實施,一方后悔或放棄自殺,此時放棄者應當認識到其事先的準備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其因事先的準備行為而負有排除被害人實施自殺行為,有效阻止、制止被害人自殺的義務。如未盡到上述義務,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例如(2016)粵0703刑初405號案中,陳某通過網絡結識了被害人后,二人詳細討論并相約燒炭自殺,二人來到旅館,并共同準備了鐵盆、打火機、煤炭等作案工具,后陳某經過母親電話勸說放棄自殺行為,離開了旅館。后被害人單獨在旅館中燒炭自殺身亡,法院認定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民事法律方面:
一、未成年人相約自殺,未死亡一方及其監護人可能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與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監護人有合理管束被監護人的行為,并承擔教育被監護人的義務,如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可見監護人應當及時關注被監護人的思想動態,未盡到監護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導致未成年人相約自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侵害生命權)。未死亡的一方如存在誘導等情形的,可能提高其承擔責任的比例。
例如(2021)冀05民終1348號案中,未成年人王某與安某(12歲)在網絡平臺認識并相戀,王某稱自己被欺負、受到傷害,激發了安某的同情心和保護欲。王某還通過發文字、發圖片的方式多次誘導安海心自殺,并一起相約自殺。后安某按照約定在家中喝藥自殺昏迷,家人發現后送往醫院,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定王某及其監護人承擔20%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成年人相約自殺,未死亡一方可能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珍愛自己和他人生命是人們生存的基本準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此處的危難情形應當包括可能出現自殺的情況。
因此作為成年人應當對其他有自殺想法的人進行勸說和挽救,而不應當進行慫恿、誘導、幫助其自殺或是相約自殺,使其陷入更加危險的境地。成年人相約自殺,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應當負有救助的義務,如一方未死亡且未能盡到其救助義務,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侵害生命權)。
例如(2021)津03民終465號案中,王某與蘇某均患有抑郁癥,兩人相約服藥自殺,王某開車接蘇某下班后在車內分別服用大量藥物后造成蘇某死亡。法院認定王某得知蘇某有相約自殺的想法時,本應對蘇某好言相勸,疏導其尊重生命,放棄輕生的念頭。而王某不但未對蘇某進行有效勸說、疏導,避免悲劇的發生,反而相約自殺,存在過錯,王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相約自殺現象的頻繁出現,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個人行為,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其中摻雜著多種因素,需要從多個方面解決。
法律本身應當倡導良善的價值,秉持珍愛生命、相互救助的價值觀念,對于相約自殺的行為持否定的評價,引導人們在絕望之際作出正確的選擇。
作者 |王萬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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