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人才引進”的技術員,拿到手的月薪只有4000元。當他向公司提出辭職時,卻被告知要支付12萬元的違約金。可是經“高人”指點,他不僅一分錢都沒付,還拿到了50000元的補償金。
小王“211”碩士畢業,今年28歲,是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通過“人才引進”方式招聘的技術員,勞動合同簽的是5年。本想著可以作為“人才”大展鴻圖,可是沒過多久,他就覺得上當受騙了。
小王經過簡單的一周培訓后,第一個月工資只有4000元,沒有獎金。這和面試時人事經理許諾的獎金每月不低于10000元差距很大,人事經理告訴他:獎金要等到年底一起發。
小王有些生氣,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人事經理解釋說,工資寫少點,可以少扣點社保,所以他就簽了字。
不過他轉念一想,公司的集團總部名氣那么大,承諾的東西肯定會兌現,那就再等等吧。
一晃半年過去了,小王還是拿著4000元的工資,但他不經意間卻得知,與他一同“引進”的幾名新員工都拿到了50000元的獎金,就他沒有!
他連忙去質問人事經理,得到的答復是:那幾名新員工因為工作表現突出,一個月后就經主管推薦轉正了,而你在試用期間的表現,沒有得到主管認可,所以是去是留要等到一年的試用期結束再說。
這可把小王氣壞了——我怎么表現不好了?誰表現好誰表現差,不就是你們領導一句話的事嗎?
他當即提出辭職,沒想到人事經理拿出勞動合同,指著上面一行字說道:我們約定的服務期是5年,如果你提前走的話,需要支付每年3萬的違約金,算起來你至少要付12萬元才能走。
小王再次傻了眼,這個違約條款,是“人才引進”時就說好的,原以為是公司愛才惜才,不想讓人才流失,沒想到現在卻成了束縛自己前途命運的霸王條款!
這可如何是好?小王愁得一宿沒睡——難道以后咱就工作擺爛,逼公司開除自己?不行啊,這太損我自己,還有母校的形象了,在履歷上也會被記錄下不光彩的一筆。
經過一夜的思想斗爭,他終于做出了決定!
第二天,當小王把辭職報告甩到人事經理面前時,經理不禁愣住了,驚訝地張大了嘴巴。
“就算借錢,我也會把違約金付清的,這樣不講信用的公司,會有什么前途?我一分鐘也不想呆了!”小王臉色鐵青,咬著牙說道。
說完這句話,他轉身就走。
這時,人事經理突然叫住了他,并且快步走到辦公室門前,把門掩了起來。
人事經理請小王不要急,聽他慢慢說。
小王冷哼一聲,斜靠著沙發坐了下來,說道:“好吧,我再聽聽你怎么忽悠!”
人事經理微微一笑,說道:“實話實說吧,當初人才引進的時候,你根本就不是我們想要的,和你一起面試的,都是公司領導家的孩子,你就是個陪跑的!”
原來,集團總部招聘基層員工時,學習借鑒“體制內”的“凡進必考”政策,招錄人員時都需要經過筆試、面試,而且在學歷、專業等門檻設置上,都要體現“公平公正”。
這一年,正好集團幾名領導家的孩子碩士畢業,想進集團工作,但是又怕筆試考不過,所以就授意子公司采用“人才引進”的方式,名正言順地設置了“名校畢業、碩士以上”的招聘門檻,合格報考人員直接進入面試。
每年3萬元的違約金,也是“門檻”的一部分,足以令很多人知難而退,只有小王這樣的傻小伙才覺得“很正常”。
公司本來只設了3個“人才引進”崗位,但領導覺得全錄用“關系戶”太扎眼,所以小王才幸運“陪跑”入選。而且小王面試表現也實在優秀,遠超早就得到題目的那幾名考生,淘汰他的話,怕被集團紀檢部盯上。
聽了人事經理的話,小王的心情更加低落了,他一向覺得自己才華橫溢,沒想到卻是別人玩弄權術的棋子。
“你為什么告訴我說這些?”小王抬起頭,不解地問人事經理。
人事經理冷哼一聲,說道:“你剛才說了,這樣的公司有什么前途?我早就想走了,而且已經找到了下家,你可能是我處理的最后一個員工辭職。”
“在招聘你的時候,我就留了一手,雖然不能幫你拿回獎金,但是違約金你是不用付的。”人事經理淡淡地繼續說道。
“哦?”小王挺直了身子,端坐了起來。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你覺得你參加的那一周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嗎?培訓費用值15萬嗎?”人事經理說道,“所以,我們在勞動合同上約定的這個違約金條款,甚至包括服務期,都是違法條款,無效條款,你根本就不用付違約金!”
小王恍然大悟道:“我明白了,這么簡單的道理,你們領導不可能不知道,就是糊弄我們這些老實人罷了!”
人事經理撇了撇嘴:“你以為當領導水平就高?那個合同連試用期一年都是違法的,他們是真不知道!不過,很多員工也不知道,容易被糊弄倒是真的。”
“太感謝了,那我就可以放心地滾蛋了!”小王激動地站了起來,向人事經理告辭。
“慢著!”人事經理叫住了小王,“你如果想拿回50000元的獎金,有一個辦法,可能不太厚道,但可以試試。”
“半年前你們的那次培訓,公司的確開了15萬元的票據,你可以書面請求,在支付違約金前進行查閱。”人事經理說,“這15萬元的真實用途,連我也不知道。”
幾天后,公司委派人事經理與小王談判,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出于“尊重人才”的因素,向小王支付了50000元的補償金。
一個月后,已離職的人事經理打電話給小王,邀請他去一家新成立的公司當技術副經理,給的月薪是20000元,年終獎另算。
寫在最后
這是個職場故事,如果與某些人的經歷類似,請不要對號入座。小編主要有幾個感想:
其一,很多所謂的“人才引進”,引進的并不是什么人才。
其二,簽勞動合同時,要看仔細每一個條款,不要相信口頭承諾,只有寫在紙上才算數。
其三,員工要掌握一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常識,這樣的話,就可以少受些糊弄。
最后順便提一下,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在編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如果遇到上述情形,約定付多少違約金就得付多少違約金,不要想著既享受了編制待遇,又可以隨時毀約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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