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專注于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今日頭條財經領域年度最具影響力創作者,網貸之家年度優秀專欄作者、清華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網年度優秀作者,其帶領曾杰非法集資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P2P融資中介、私募基金、傳銷、非法經營類非法集資案件,力求以專業態度辦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師
專注于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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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曾杰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非法集資辯護中心主任,辦理過多起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無罪、罪輕成功案例
涉網絡類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從目前的規定上來看,有一個明顯的風格,即屬于一種寬泛的管轄原則,通俗而言就是沾邊就可以“管”。
沾邊就管原則
根據2022年兩高一部公布的《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第二條,“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這意味著,信息網絡犯罪的案件中,多種當事主體所屬地的公安機關都具有管轄權。比如張三通過網絡平臺投資,張三是湖南長沙居民,投資平臺是廣州的,平臺的服務器在上海,平臺資金通過深圳某個跑分團隊進行的轉賬,那根據《意見》,如果該平臺涉及網絡犯罪,長沙是被害人所在地,廣州是犯罪行為實施者所在地,上海是服務器所在地,深圳是其他涉案人員或者資金流轉地,這些地區,都有管轄權。
何謂信息網絡案件?
而何謂信息網絡犯罪案件,根據《意見》第一條,依然是給予相對寬泛的定義,特別是該第一條的第三款,可謂是一個兜底條款,“主要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詐騙、賭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實際上,該規定意味著,主要通過網絡實施宣傳、注冊、投資等等行為的非法集資類案件,傳銷案件,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等等,都可以納入其中。
所以,對于信息網絡犯罪的管轄權問題,不僅僅是管轄權主體上是沾邊就可管,對于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定義本身,也是沾邊就算,這樣就大大提高的《意見》所適用的范圍。
管轄權的辯護思路淺探
因此,在涉網絡犯罪類刑事案件中,如果要考慮從管轄權方向進行程序辯護,首先要排除所有的沾邊就可管的情形,這種情況實踐中可以說已經非常少見了。因此,管轄權辯護就要重點考慮另一個思路,即從證據和事實角度進行質證辯護。
比如某虛擬貨幣類傳銷案,身處湖南的張三,投資了某網絡虛擬幣投資平臺,后來因為蒙受損失而報案,投資平臺的團隊核心在深圳,此時,張三在湖南報案,當地警方如果查明了基礎事實,有權立案。警方在受理張三的報案后,決定立案。
此時,如果單純考慮法律規定問題,比如警方查明,該平臺的投資者有十萬,只有張三一人是湖南當地的,是否可以作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不行,因為沾邊就管,張三只是十萬之一的投資者,僅僅影響辦案便利性的問題,而不是辦案合法性問題。
但是,如果仔細核查,假設出現一種情況,警方搜集了十萬名投資者的信息,沒有查到張三的投資記錄,而張三的報案,僅僅提供了一份筆錄和個人身份信息,沒有提供完備的投資記錄證明他是投資者,那這就意味著,本案的管轄權問題上,存在證據不足的那問題,無法確定張三是確定的投資者,那就可能“邊”都一點不沾,此時,再考慮從提出管轄權異議,則會事半功倍。
本文寫于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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