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對于可撤銷婚姻作出明確規(guī)定,即“因脅迫結婚的”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兩種情況。
通常來說“脅迫”較好理解,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
在實踐中,一般表現(xiàn)為一方當事人或雙方親屬在雙方交往中經常用威脅性語言和暴力行為脅迫交往、生活、結婚的情況。
但是由于法律中對于“重大疾病”的定義與日常生活中的定義不同,且《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于“重大疾病”的定義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法院在審理“撤銷婚姻糾紛”案件時通常會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規(guī)范》《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婚前保健工作規(guī)范(修訂)》等規(guī)定。而以上規(guī)定中分別列明了以下“不宜結婚”或者應當“暫緩結婚的情況”:
- 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的;
- 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xiàn)風險高,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
- 患有指定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的;
- 患有有關精神疾病的,如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重型精神疾病,在病情發(fā)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或在發(fā)病期間、各種法定報告?zhèn)魅静∫?guī)定的隔離期內的;
- 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tǒng)疾病的。
因此,判斷是否屬于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大疾病”一般會比照上述疾病的標準予以認定。而若患有不屬于以上婚前醫(yī)學疾病檢查范圍的疾病,法院在撤銷婚姻糾紛案件中則會咨詢權威醫(yī)院,并綜合考慮是否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家庭生活的實際狀況及婚后生活的緊密度等因素,全方位衡量疾病帶來的影響后果。
最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類型案件起訴時應當明確案由為“撤銷婚姻糾紛”而非“離婚糾紛”,不然會被認定為已經實際認可了婚姻效力;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或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所生的子女也同樣適用于《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因此雙方依然需要對于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師事務所輔庭律師張靖達
教育背景
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德語雙學士學位。2021年通過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在校期間,任院學生會主席、學生委員會委員,曾獲“北京市三好學生”“中國政法大學優(yōu)秀學生干部”等榮譽。
工作經歷
畢業(yè)后曾就職于北京市某大型國企,任法務合規(guī)管理崗位。2022年加入家理,專注于婚姻家事領域。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yǎng),工作能力突出,善于從專業(yè)角度思考問題,始終將當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成為一名專業(yè)、溫暖的婚姻家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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