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形:
勞動合同期內首次發現勞動者學歷造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誠實守信是勞動者為人處世立足的道德底線。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提供虛假學歷,觸碰了道德紅線,違背了誠信原則和社會主義價值觀,屬于欺詐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直接解除勞動者。《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首次發現并解除提供假學歷的勞動者不用支付賠償金,網上的相關報道也印證了這一點。并且,如果勞動者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比如招聘費用、培訓費用等,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形:
勞動合同期限內首次發現后卻未追究責任,并采取簽訂、續訂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此后用人單位就不能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者。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在得知勞動者存在學歷造假、虛報學歷等問題后,沒有作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相反仍然與其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實際行動默示同意了勞動者提供的虛假學歷這一行為,即可視作用人單位放棄了追究勞動者提供虛假信息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之后再以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屬于違法解除,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實踐中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避免了用人單位拿“陳年舊事”做文章。小剛的問題就屬于這種情況,建議其與單位協商要求支付賠償金,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信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無論學歷有多高,能力有多大,如果不講誠信,將失去社會認可和信任的根基。提醒廣大勞動者千萬不能存此僥幸心理,還是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想要了解的與所從事的崗位相關的情況。同時,媒體要加大對遵守誠信事例和違反誠信受到法律懲罰案例的宣傳,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法規鏈接
《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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