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訴稱,其與王女士2020年12月22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9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因彩禮款過高導致家庭貧困,請求返還彩禮18.8萬元。
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23年3月14日,王先生稱夫妻感情并無改善,遂再次起訴離婚。
【審理】
2023年4月3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出具了銀行轉款憑證和村委會蓋章的其家庭屬于貧困戶證明。
對此,王女士認為,對18.8萬元彩禮款無異議,但彩禮屬于所在地農村普通數額,并非其獨自索要的高價彩禮。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而,這里的“生活困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導致的生活困難應是絕對困難,非相對困難。故此,請駁回原告這一訴求。
【判決】
2023年6月5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結婚時給付高價彩禮款,勢必對給付人原來的生活造成困難,為讓彩禮回歸“禮”的屬性,讓婚姻回歸愛情的本真,避免婚姻被物質綁架,更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酌定被告向原告返還彩禮款9萬元。
后記
收到判決后,王女士不服,認為弘揚核心價值觀不能使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本案過于偏袒原告,表示上訴。
對此,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條的規定,其立法宗旨就是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然而,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相較于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兩份司法解釋中對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部分的規定并無變動,對彩禮返還的責任承擔主體、彩禮返還財產范圍和彩禮返還比例分配等焦點、難點問題所導致的同案不同判問題并未統一裁判尺度。
但,由于目前沒有較具體的標準,實踐中常導致法官在判案時,因對案情的認識不一樣,自由裁量權過大,同案不同判時有發生,讓當事人誤以為誰有關系法官就會向著誰,對司法公正容易產生誤解。故此,當前彩禮返還仍是司法困境,比例及標準應統一。建議相關部門應盡早出臺相關規定,消除群眾的疑慮,促公平公正。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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