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訴稱,2022年10月2日,其駕駛本人所有的小轎車,不慎追尾前方田某駕駛的大貨車,致轎車嚴重損壞,經鑒定為9.7萬元。
此事故經交警責任認定張某負全責,田某無責任。雖,轎車投有車輛損失險,但保險公司認為鑒定損失數額過高,金額相差3.8萬元。因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故張起訴。
【一審】
曲陽法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保險公司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并通知其選擇鑒定機構,后又將車輛評估報告送達了保險公司。
2023年3月23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被告答辯狀中稱由于其對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有異議,申請鑒定人出庭質證。
但,法庭未予準許,并據鑒定報告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某車輛損失9.7萬元。
【二審】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本案中被上訴人的車損鑒定,雖經法院委托鑒定,但是法院僅是通知了上訴人參與選擇鑒定機構,但并未通知上訴人參與共同對車輛進行查勘,因而鑒定程序違法。其次,該車損公估報告,評估價格不合理,有些需要維修的項目直接換新件,甚至有些維修項目沒有車損照片,造成整體評估價格上升,且殘值評定過低,一審時上訴人答辯狀中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法庭未予準予,故此審判程序違法。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中要求鑒定人員出庭,但沒有對哪些認為不合理維修項目進行舉證,屬于無據反駁,且僅為答辯狀中提出,未另書面異議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可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二是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本案中,一審法院已按規定向上訴人郵寄了鑒定的相關通知和鑒定結論,但保險公司未申請重新鑒定,且選定的鑒定機構具有相應的資質,故此鑒定程序合法。同時,一審認為無必要通知鑒定人出庭,符合法律規定,故此原判決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判決】
2023年5月1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涉案車輛的損失所依據的公估報告系由當事人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具備資質的公估機構所作,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一審時,上訴人方對涉案公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在其未提交反駁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該公估報告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于法有據,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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