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老人是一個家庭維系的紐帶,在老人尚在的時候,兄弟姐妹之間可能還因這根紐帶保持著和睦的往來。如果老人在去世前訂立了多份遺囑,且每份都符合生效要件,都屬于有效的遺囑,這樣的情況令人頭痛。那么在多份遺囑面前,我們最終應該以哪一份為標準?
【情景案例】
崔某是一名80歲的老人,老伴去世多年,一直隨女兒阿云生活。2013年10月,崔某因腦中風入院,兒子阿飛陪伴照顧。在住院期間,崔某親筆寫下了一份遺囑,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由阿飛繼承。
2014年6月,阿云按照父親的意愿購買墓地時,阿飛及妻子不同意出資,崔某感到十分傷心。于是獨自到市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公證遺囑,明確該套房屋由女兒阿云繼承,自己名下的存款12萬元由阿飛的兒子繼承。
2015年12月,崔某去世。在阿云辦理繼承手續時,阿飛拿出一份代書遺囑,聲稱父親去世前在醫院,當著醫生和叔叔的面,由兒媳代書了一份遺囑,指定房屋由自己的兒子全部繼承。
請問:崔某先后親自立下的三份遺囑,應以哪份為準?
【楊律分析】
立遺囑人有權隨時撤銷、變更所立的遺囑,這是立遺囑人對自己財產處置的權利,充分體現了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有自書、代書或公證遺囑等多份遺囑,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本案中,崔某先后立有三份遺囑,有口頭遺囑,有代書遺囑,還有公證遺囑,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以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楊律提示與建議】
隨著公民物質財富的增加,法律意識的提高,很多人采用訂立遺囑的方式,提前作出財產處理方案,防止被繼承人在過世之后,親人之間因遺產處理和分配問題,發生爭議和矛盾。那么,在訂立遺囑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1)在訂立自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或代書遺囑時,要形式規范,內容合法,必須有無利害關系的證明人在場。
(2)為嚴格執行遺囑訂立的流程,妥善保管遺囑原件及相關資料,建議辦理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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