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鄭州大學研究生和河北科技大學本科生跳樓身亡后,高校再傳噩耗:洛陽理工學院大二學生劉某豪跳樓身亡。這是這個6月發生的第三起大學生跳樓事件,讓人實在痛心,三個支離破碎的家庭,以后的生活又該怎樣度過。
此次跳樓的劉某豪,系洛陽理工學院土木工程專業大二學生。6月22日下午1點20分左右,劉某豪的母親收到兒子發來的一條微信:“媽,他們把我的隱私發送到新生群里,我走了,希望我哥哥能照顧好你。不要因為我的離開而傷心,因為不值得媽媽。”
劉某豪的母親看到這則消息后,數次撥打兒子微信電話,但始終未獲接聽。30分鐘后,劉某豪跳樓。
據紅星新聞報道,洛陽理工學院的老師稱,劉某豪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學生,事發之前沒有一點輕生的跡象。事發當日中午,他還和同學一起吃飯,吃完飯以后他又獨自外出了一個多小時。監控視頻顯示,他回來之后就直奔教學樓,從樓上跳了下去。
目前,還未見官方就此事發布通報,但根據劉某豪給母親發的消息,其跳樓的原因,應該與別人將其隱私發到新生群有關。
可是,什么樣的隱私,能讓一個花一般的年輕人付出生命的代價?又是誰將其隱私發到群里的?
泄露別人隱私的這個人該負什么責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泄露他人隱私致其死亡,屬情節特別嚴重,定格判也就是7年刑。
再來關注另外兩起大學生跳樓事件。
鄭大一名研究生疑因畢業論文盲審通過后導師不簽字跳樓身亡,至今10多天過去了,未見學校發布通報,所以不知道學生跳樓是否跟導師有關,如果有關,那導師便是“殺人兇手”,必須嚴懲。
河北科技大學本科生跳樓事件,網上稱系老師將其畢業設計轉給其他學生。6月22日,學校發布通報稱,經調查,不存在其畢業設計“轉給其他學生”問題,也不存在指導老師“學術利益輸送、人情學術”等情況。
但通報里沒說該名學生為什么要跳樓。而學生選擇跳樓,一定有原因,學校的通報為什么要避開這個核心問題?
這么多人跳樓,應該引起重視和反思,尤其是個人隱私和網暴問題,必須嚴厲打擊和整頓,不要讓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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