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老人去世后,與之相伴的一系列問題都將浮現。雖然大家都是親生的兄弟姐妹,但是在面對錢財利益時,往往有很多人都會喪失自己的初心,在老人遺留的家產面前,爭得不可開交。那么,老人是否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嗎?
【情景案例】
蘇某與阮某于2000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蘇某開了一家五金公司,經營鋁合金門窗加工等生意。經過十多年的積累與打拼,蘇某名下已有五家公司,均占一定比例的股份。蘇某還購置了房產、車輛、債券、股票等。
蘇某與前妻有一個兒子,阮某與前夫也有一個女兒,兩人結婚后,又生了一兒一女。由于兩方的家庭關系比較復雜,蘇某擔心一旦有意外發生,會產生財產糾葛。但是,蘇某又不想張揚此事,希望提前訂好遺囑,將財產分配好,還想請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不知是否可行。
請問:蘇某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嗎?
【楊律分析】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本案中,蘇某作為財產所有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訂立遺囑并處分自己的財產,自然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在其死亡后按照遺囑內容執行。如果蘇某委托律師幫助訂立遺囑,并擔任遺囑執行人,法律上是可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蘇某與阮某在婚后購置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故蘇某在訂立遺囑明確財產歸屬時,只能就自己的部分設立遺囑,也只能就自己的遺產部分指定執行人,對阮某的財產份額無權作出處分。
【楊律提示與建議】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在繼承遺產的過程中,遺囑執行人由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較為公平、公正。那么,遺囑執行人有哪些具體工作呢?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職責。因為無效的遺囑、不成立的遺囑都不能執行。
(2)清理遺產。清理遺產是指查清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價值等狀況。
(3)管理遺產。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
(4)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5)按照遺囑內容執行遺贈和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
(6)排除執行遺囑的各種妨礙。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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