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吉林白城黃某因自建橋收費被法院認定為尋釁滋事一案上了熱搜。今天,我也來聊聊對該案的看法。
中國有句形容老天爺沒有開眼的古話“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鋪路雙瞎眼!”從這句話也可以知道,修橋鋪路是善舉,并且是大善舉。
自古至今修橋鋪路最著名的當然是愚公移山的故事。甚至這個故事都被毛主席拿來引用,我們每個人都學過毛主席的這篇文章。
那么說,既然是善舉那又何罪之有呢?古代的愚公不構成犯罪,現代的黃公為何構成犯罪呢?
當然,古代沒有規劃局,也沒有環保局,修橋鋪路不需要審批。愚公開山鋪路我想也是不收費的。
現在是法治社會,那么說從法律上講,黃某的行為是否違法,又是否構成犯罪呢?
一、黃某建橋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橋行為是違法的。
橋梁屬于建設項目,建設行為開工前需要環境評價,申請使用土地,并且還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取得相關文件是不能開工建設的。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無論是在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還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因此,黃某未取得相關證件而自行開工建設的行為是違法的。
二、黃某建設的橋梁未進行驗收就投入使用,存在違法。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退一步想,現在黃某的自建橋現在是沒有出現安全問題。如果真要出現安全問題造成人員傷亡。大家還會覺得黃某自建橋梁的行為合法嗎?
三、黃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我們看一下法院的判決是按尋釁滋事罪定罪的。法院判決書認為:黃某及其他人員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體浮橋收取過橋費;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橋。黃某組織排班并制定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過路費總計為52950元。法院認為,該行為屬于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是本案中,黃某所建的橋梁并非村民的必經之路,村民可以選擇不使用橋梁通過。村民選擇使用橋梁通行是自愿的。
實踐中,在交通要道上設卡收費構成犯罪的案例不鮮見。但是,我認為黃某的行為不屬于強拿硬要的行為,黃某不構成犯罪!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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